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5年8月20日拟作出沈阳鑫宏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0日   来源: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820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820日-2025826(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87506638  邮编:110300

联系地址:沈阳市新民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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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鑫宏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新民市胡台镇繁荣七路17-2号、17-10号、17-11号、17-12号

沈阳鑫宏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沈阳鑫恒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胡台镇繁荣七路17-2号、17-10号、17-11号、17-12号,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9109,建筑面积3557.04,为新建项目。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以聚丙烯树脂原料颗粒、色母粒为原辅材料,通过上料、注塑成型、修剪、粉碎工艺生产塑料护角。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塑料护角1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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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在粉碎机上方设置三面硬质固定围挡+一面垂质软帘的包围式集气罩收集废气,废气经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修改单)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在注塑机出口上方设置四面带有软质垂帘的包围式集气罩,废气经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修改单)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集气罩未收集的废气为无组织排放,厂界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修改单)表9中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无组织排放标准;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标准。

2、水污染防治保护措施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排放,用于厂区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厂区防渗化粪池后,暂由新民市普林特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收集并运送至新民三达水务有限公司胡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远期通过管网排入规划的净瑞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废水中pH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余污染物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中排入污水处理厂标准。

3、噪声污染防治保护措施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自注塑机、混粒机、粉碎机、风机等设备,项目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将产噪设备均设置于封闭厂房内、采取基础减震等措施,再经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四周昼间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项目夜间不生产。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废活性炭、废机油和废油桶均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建设的危废贮存点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废包装物、废边角料、废布袋、除尘灰、废模头、不合格产品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分区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物、除尘灰、废模头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布袋收集后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