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年8月7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8月7日-2025年8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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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沈阳创新合金有限公司铸造车间改扩建项目 | 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洪泊路永兴街 | 沈阳沈阳创新合金有限公司 | 辽宁安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洪泊路永兴街,项目东侧紧邻沈阳顶轩食品有限公司、沈阳立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西侧紧邻沈阳市南环石化泵厂、沈阳雯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侧为洪泊路,北侧为沈阳陆胜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沈阳林氏工具制造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6.3%。本项目在现有铸造车间内建设,无新增占地。项目通过增加燃气熔炼炉、低压铸造机等铸造设施及配套环保设施,提高铝铸件产能,年产铝铸件600t/a。
| 同意 | / | 一、项目建设主要环境影响 1. 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为浇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砂处理及制芯工序产生的粉尘、抛丸工序产生的粉尘、熔炼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 2. 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为新增的高压清洗废水。 3. 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为低压铸造机、风机等生产设备。 4.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包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砂、废钢丸、废布袋、除尘灰、铸造烟气收集粉尘、铝灰渣、废包装材料、不合格产品及废活性炭等。 二、减缓项目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浇注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依托现有2套“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现有2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熔炼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酸洗塔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砂处理及制芯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后,依托现有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现有2根15米高排气筒(DA004、DA005)排放。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后,依托现有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现有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根据“报告表”,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276-2020)表1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氨气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项目所有生产工序均在封闭车间内,未收集的污染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氨均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根据“报告表”,铸造车间外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均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276-2020)表A.1要求;厂界外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厂界外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项目选用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活性炭每半年更换1次,单次更换量0.48吨。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总量为0.2525吨/年。 2、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新增的高压清洗废水,依托现有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沙岭污水处理厂。根据“报告表”,项目废水排放符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中标准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主要噪声源主要为低压铸造机、风机等生产设备。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根据“报告表”,项目厂界四周昼间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砂、废钢丸、废布袋、除尘灰、铸造烟气收集粉尘、铝灰渣、废包装材料、不合格产品及废活性炭。 废砂、废钢丸、废布袋、除尘灰、废包装材料为一般固废,收集后定期按照一般工业固废处置。 铸造烟气收集粉尘、铝灰渣及废活性炭等为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于现有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点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不合格产品直接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不在厂内贮存,不作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根据“报告表”,固体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要求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1月1日实施)进行分类;危险废物厂内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