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年7月24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7月24日-2025年7月3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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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 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5万吨汽车轻量化铝材制品东北总部生产基地一期项目 | 沈阳市沈北新区大望街东-2地块 | 辽宁亚太轻材科技有限公司 | 辽宁昌鑫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沈北新区大望街东-2地块。 项目拟建设生产车间、办公楼及相关配套用房等,同步建设4台28T燃气熔炼炉、6台35T燃气均质炉、4台时效炉、1台氮化炉、2台铸造机、2台铝灰炒灰机、6台切割机生产设备以及环保设备等。项目以外购铝锭、硅锭、镁锭等金属及合金为主要原辅料,通过装炉熔炼、搅拌扒渣、铸型、切割、挤压等工序,年产5万吨汽车轻量化零部件及其材料。 项目总投资6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33.6万元;供电、供水、供暖、排水均依托市政工程。 |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熔炼炉、均质炉、时效炉均应为配备低氮燃烧装置的天然气专用一体化炉窑,熔炼、均质、时效过程应炉体密闭,熔炼炉开炉扒渣产生的废气应经包围式集气罩收集至各自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与熔炼炉燃烧废气共同通过1根2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均质炉、时效炉产生的燃烧废气通过各自21.5米高排气筒(DA002、DA003、DA004、DA005、DA006)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均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氯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要求。 铝灰分离工序应在封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应经包围型集气罩负压收集至袋式除尘处理后,通过1根21.5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废气中颗粒物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要求。 项目氮化炉废气应经过燃烧处理后,通过1根21.5米高排气筒(DA008)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烟尘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表4标准,氮氧化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氮化炉处理装置氨气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 项目1#、2#危废贮存库废气应经负压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10)、21.5米高排气筒(DA009)排放。废气中氨气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烂模废水应循环使用不外排;冷却循环系统废水、纯水制备水应定期通过市政管网排入虎石台北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虎石台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将产噪设备设置于封闭厂房内,再经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后,东侧、南侧、北侧厂界昼夜间噪声值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西侧厂界昼夜间噪声值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抹布、废布袋及废包装物、废活性炭、废碱渣、废酸碱液、废活性炭、铝灰及除尘灰均属于危险废物,应暂存于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的危废贮存库内,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废铝制模具、废渗透膜、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均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铝制模具、废渗透膜应暂存于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边角料与不合格产品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清运。 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5.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将熔铸车间、危险废物贮存库、油品间、化粪池、初期雨水池、事故水池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均质、堆叠车间、挤压车间、6#车间、气体间、一般固废暂存间、维修间、化学品间等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