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年7月24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7月24日-2025年7月3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83963683 83962627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 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康平县柳树屯蒙古族满族乡碎石场废弃坑塘生态修复前期准备工程项目 | 康平县柳树屯蒙古族满族乡西北土村 | 铁法煤业集团大强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 辽宁北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 本项目位于康平县柳树屯蒙古族满族乡西北土村,拟利用掘进岩石回填2处露天采坑,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相关要求,通过土地复垦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占地类型恢复为草地。预计回填掘进岩石114919.16万立方米,修复土地面积33134.55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303.1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0万元。 |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回填过程应采取分区、分单元作业,物料临时堆放场、未施工区域应覆盖防尘网,施工场地、作业面、道路应采取定期洒水抑尘等措施。场界处颗粒物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坑内积水应经监测达到相应要求后,通过临时导排设施排至厂区外排水沟,导排过程应强化管理避免次生污染;车辆清洗废水应经临时沉淀池处理,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周围村庄旱厕,定期清掏。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采取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严禁夜间(22点至次日6点)施工等措施,场界昼间噪声值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过程中挖方均用于回填过程覆盖使用,无弃方。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清运至指定地点,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5.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应尽量缩小施工作业范围,避免大规模土地开挖,开挖面及时平整,回填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改善生态环境。 应严格落实防沙治沙措施,合理设置运输线路,减少对建设区域外的占用,避免对现有植被的破坏。禁止雨季施工,避免雨水直接冲刷裸露地面而造成水土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