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年7月22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7月22日-2025年7月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83963683 83962627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辽宁省沈阳市浑北环城水系排涝能力提升改造项目 | 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于洪区 |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辽宁中润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 |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拟对新开河、南运河、卫工明渠部分河段进行河道清淤,途经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于洪区;改造南运河沿河溢流口4处、卫工明渠沿河溢流口1处。总投资9245.3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77.55万元。 |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硬质围挡;施工现场、道路及临时堆存场均应采取定期洒水抑尘措施;运送物料和工程土方的车辆,均应覆盖苫布,车辆应经清洗后驶出,合理控制行驶速度;清淤过程应喷洒天然植物除臭剂(临近敏感点处增加喷洒频次)。敏感点处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施工期车辆清洗废水经隔油防渗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不外排;项目不设置施工营地,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周围既有设施。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严禁夜间(22点至次日6点)施工、合理布置施工场地、施工现场及临近敏感点处设置多层复合吸声围挡等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不设置取、弃土场,底泥应经自动卸载车辆运至辽宁华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脱水,脱水后送至辽宁铁强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制砖。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均按照《沈阳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沈建发〔2020〕67号)相关要求进行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管理,加强对固体废物贮存、运输等环节的抑尘措施。 5.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应合理安排工期,清淤工程应选择在枯水期,汛期不施工;采取围堰分段施工,将河水通过排水泵导流至下游河道,从而减轻对水体的扰动;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占地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施工人员向河道内倾倒建筑垃圾及排放污水;项目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土地平整,恢复原有土地使用功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