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7月11日拟作出的沈阳市辽中区建筑弃土消纳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1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71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711日-202571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83963683  83962627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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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辽中区建筑弃土消纳场工程

辽中区南环以南、沈盘线以北、污水处理厂(二期)以南

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局

辽宁华一环境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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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根据《沈阳市“十四五”环境卫生发展规划》以及《沈阳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25—2035年)》要求,在辽中区南环以南、沈盘线以北、污水处理厂(二期)以南建设一座建筑弃土消纳场,占地面积约2.8万平方米。项目仅利用工程渣土(不含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进行堆埋,总堆填工程渣土量约15.06万立方米。运营期满后拆除全部生产设备及构筑物,并对消纳区进行封场。

项目总投资56.6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万元;供水、供电、排水依托市政,供暖采用电采暖。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渣土贮存、装卸、上料、筛分、破碎等过程均应在全封闭车间内进行,装卸、上料均应设置喷雾喷淋系统抑尘;筛分、破碎工序应在封闭设备内进行,产生的废气应经包围型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项目应采用密闭型自卸车运输,消纳区应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堆填过程采取分区、分块作业,做到随填随压,堆填作业场地及道路应定期洒水抑尘,降低堆填作业过程扬尘污染。厂界处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运营期消纳区导排水应经沉砂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区洒水抑尘;车辆清洗废水应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再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南侧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东、西和北侧厂界昼夜间噪声值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应收集后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的危险废物贮存点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废布袋、收尘灰、地面灰、沉淀池和沉砂池沉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收集后分类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类分区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内,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5.落实防沙治沙措施

项目应合理设置施工范围和运输线路,减少对建设区域外的占用,避免对现有植被的破坏。禁止雨季施工,避免雨水直接冲刷裸露地面而造成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