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年6月2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26日-2025年7月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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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相关部门 意见(审 批或核准 意见) |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沈阳亿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洪泽路1-7号 | 沈阳亿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沈阳博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洪泽路1-7号,租赁沈阳鑫天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2号厂房、周边空地及厂区内办公楼二层进行建设,项目厂房东侧为辽宁天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南侧为沈阳鑫天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侧为沈阳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西侧为空地。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总投资2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16.67%。项目占地面积为4841平方米,生产设备主要包括调漆、喷漆间、烘干间、空压机房、装配工具、真空试验设备、吊车、转运轨道平车等,主要生产工艺为“调漆→喷底漆→喷面漆→烘干→打磨→装配调试→密闭性检验→外观检查、尺寸测量→入库”,本项目投产后将形成年喷漆外购件(变压器用储油柜)300台的生产能力,年用漆量6吨。
| 同意 | / | 一、项目建设主要环境影响 1. 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打磨废气、调漆、喷漆、烘干、洗枪废气、危险废物暂存废气、天然气燃气燃烧机废气。 2. 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为生活污水。 3. 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各类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燃气燃烧机、喷枪、DPA过滤箱、吊车、剪板机、折弯机等运行噪声。 4.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包括废边角料、废砂纸、废包装物、沾染油漆的抹布、手套、废过滤纸、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DPA过滤袋、废漆桶、废机油及废机油桶。。 二、减缓项目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和喷漆、调漆产生的非甲烷总烃、TVOC、苯系物密闭负压收集后经过滤棉+DPA过滤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m高的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 危废贮存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密闭收集后经DPA过滤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m高的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 燃气燃烧机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自带低氮燃烧设备处理后和烘干废气产生的非甲烷总烃、TVOC、苯系物一起进入到DPA过滤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由20m高的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 燃气燃烧炉有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TVOC、苯系物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表1、表2标准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表3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选用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活性炭每两个月更换1次,单次更换量1.7吨。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总量为0.08836吨/年。 2、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仅排放生活污水。废水总量456立方米/a。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国能辽宁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沙岭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等可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标准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噪声来自各类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燃气燃烧机、喷枪、DPA过滤箱、吊车、剪板机、折弯机等运行噪声。通过采用基础减振、建筑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对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进行降噪。项目在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后,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固体废物包括废边角料、废砂纸、废包装物、沾染油漆的抹布、手套、废过滤纸、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DPA过滤袋、废漆桶、废机油及废机油桶。 其中废边角料、废砂纸、废包装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沾染油漆的抹布、手套、废过滤纸、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DPA过滤袋、废漆桶、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一般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GB15562.2(图形标志)、《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