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年6月25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25日-2025年7月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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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辽宁省华顺热力集团沈阳华顺供热有限公司辉山热源厂1台100t/h循环流化床蒸汽锅炉建设项目 | 沈阳市沈北新区宏业路77-1号 | 辽宁省华顺热力集团沈阳华顺供热有限公司 | 辽宁诚达悦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拆除现有3台35吨/小时蒸汽锅炉,在该区域建设1台10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蒸汽锅炉,除尘器、钢灰仓、渣仓、石灰石粉仓、石膏库等附属配套设施,1套脱硫副产物及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原煤筛分破碎工序及配套环保设施。项目总投资4938.57万元,环保投资2275.06万元,供水、供电、排水均依托既有项目。 |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锅炉烟气应采用“低氮燃烧+SNCR联合脱硝+布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80米高烟囱(DA001)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均应满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5号通告)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黑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标准;汞及其化合物应满足《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T3134-2019);氨逃逸质量浓度应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563-2010)工艺设计要求。 破碎筛分工序应封闭进行,产生的废气应经包围型集气罩收集至1套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新建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石灰石粉仓、灰仓产生的废气应经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煤库应安装喷淋抑尘系统,石膏库应采取全封闭形式。厂界处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运营期软化水处理系统排水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及浆液配制用水,锅炉定期排污水回用于锅炉冲渣、煤库及输煤廊道抑尘、钢灰仓粉煤灰加湿;脱硫废水经新建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锅炉冲渣、煤库及输煤廊道抑尘、钢灰仓粉煤灰加湿用水。 生活污水应经既有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蒲河北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应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消声等措施,再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西侧厂界昼夜间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其余三侧满足3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桶)及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应收集后分类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要求建设的危废贮存点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锅炉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废离子交换树脂、废RO膜、废包装袋、废布袋、污泥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袋、污泥收集后分类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区分类暂存,废包装袋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区,污泥暂存于石膏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锅炉炉渣暂存于全封闭新建渣仓,粉煤灰暂存于全封闭新建钢灰仓,脱硫石膏暂存于全封闭新建石膏库,废离子交换树脂、废RO膜和废布袋定期收集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本项目应将新建石膏库、石膏浆液池、脱硫循环水池、新建事故池等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新建钢灰仓、渣仓、石灰石粉仓等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你单位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