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6月23日拟作出的辽中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3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623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623日-202562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83963683  83962627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辽中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

处置项目

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

沈阳市辽中区城乡管理事务服务中心

沈阳浩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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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本项目为技改项目,位于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在辽中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内进行建设。为解决渗滤液处理效果不稳定问题,项目淘汰既有2台DT-RO移动式污水处理车(共180吨/天)及污水处理站(50吨/天),同时新建1座渗滤液综合处理间(内设1套渗滤液全量化处理系统),用于接收处理本厂区及满都户、朱家房等辽中区现有3座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后的渗滤液,处理后达标尾水拉运至沈阳近海经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项目总投资65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61.3万元。生产生活用水外购;供电依托市政;办公采用电采暖,生产用热由1台3t/h的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提供。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渗滤液全量化处理系统应设置在封闭综合处理间内,各池体均加盖密闭,产生的废气应经负压收集至1套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

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废气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浓度均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要求。危废贮存库废气应经负压引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厂界处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运营期废水应经渗滤液全量化处理系统(采用“预处理+两级STRO+海淡系统+MVR蒸发+母液烘干”处理工艺,处理规模150吨/天)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表4、《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要求后,由密闭罐车运至沈阳近海经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应设置1套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将产噪设备布置于封闭厂房内等措施,再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滤袋、废滤网、废渗透膜、废包装袋、废包装桶、在线检测废液、废化验试纸、废机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类分区暂存于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改造的危废贮存库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盐泥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后确定处置方式,鉴别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废离子交换树脂、炉灰、除尘灰、废布袋、生物质燃料废包装物等应分类分区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设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

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管理,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项目应将综合处理间、药剂库房、硫酸库房、危险废物贮存库、渗滤液调节池、清水池、雨水收集池、事故池、渗滤液的地下管道等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库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蒸发器控制室、泵房、消防水池等所在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防渗措施。

5.落实防沙治沙措施

项目应合理设置施工范围和运输线路,减少对建设区域外的占用,避免对现有植被的破坏。禁止雨季施工,避免雨水直接冲刷裸露地面而造成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