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年6月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6日-2025年6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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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沈阳中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吨聚酰亚胺单体、1000吨内层胶、2吨光甘草定生产线建设项目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七北街10号 | 沈阳中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辽宁中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已获得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营商环境建设部的备案证明(沈开审批备〔2024〕15号) |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七北街10号,在现有厂区内进行建设。项目依托先进材料合成车间二新建一条内层胶生产线和一条光甘草定生产线,并对在建N,N'-((六氟丙烷-2,2-二基)双(6-羟基-3,1-亚苯基))双(3-氨基苯甲酰胺)(以下简称HFA)中的单体生产线进行原料工艺改进,建设HFA与聚酰亚胺单体(以下简称HFN)的共线生产线。 项目以甲苯、聚烯烃、马来酸酐、过氧化二叔丁基、丙酮、丁酮、环己烷等为主要原料,通过合成反应、稀释、分散、析出、分离、打浆、干燥、溶胶等工序,年产内层胶1000吨;以间硝基苯甲酰氯、NMP、6-FAP、甲醇钠甲醇溶液、甲醇等为主要原料,通过配制、酰化反应、析晶、离心、精制等工序,年产聚酰亚胺单体100吨;以光甘草定粗品、甲醇、硅胶、乙酸乙酯、石油醚、二氯甲烷等为主要原料,通过溶解、干燥、柱层析分离、浓缩、混合、分离等工序,年产光甘草定2吨。项目建成后,全厂年产水性聚氨酯500吨、磺化物(邻磺酸钠苯甲醛)3000吨、SY-5 1500吨、PD 1500吨、CF-351(荧光增白剂)1500吨、氯乙烷(副产品)317吨、甲醇(副产品)1096吨、HFA 100吨、内层胶1000吨、聚酰亚胺单体100吨、光甘草定2吨。 项目总投资789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0万元;供电、供水、供暖、排水、储运、辅助等依托现有工程。 | 1.废气 项目运营期各生产线均应采用密闭投料,产生的工艺废气应经管道收集至“冷凝+一水一碱+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27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废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苯系物(甲苯)应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标准要求,氯化氢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二氯甲烷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要求。 污水处理站废气应依托现有“酸/碱喷淋+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甲类仓库二危废贮存库废气应依托现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15米高排气筒(DA011)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丙类仓库危废贮存库废气应依托现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15米高排气筒(DA012)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厂房外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B.1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处非甲烷总烃、甲苯、氯化氢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标准要求,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要求。 项目运输方式、运输监管应达到《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 1321-2023)企业绩效分级指标要求,应加强运输车辆管控,规范建设门禁系统,完善车辆使用记录,实现动态更新。 2.废水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应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采用“水解酸化+生化”工艺,设计规模1000吨/天)处理后,通过企业专管排入化工园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总排口已安装自动监测装置,水污染物浓度应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要求。 3.噪声 项目运营期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将产噪设备布置于封闭厂房内等措施,再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过滤釜残、蒸馏釜残、冷凝釜残、分离釜残、干燥釜残、废活性炭、废包装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机油(桶)、活性炭脱附冷凝废液、冷凝物料等均为危险废物,应分类分区暂存于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的甲类仓库二和丙类仓库中现有危废贮存库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管理,加强对固体废物贮存等环节的抑尘措施,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现有项目已将先进材料合成车间二、污水处理站、甲类仓库、甲类仓库二、甲类料棚、乙类仓库、丙类仓库、事故池、废水埋地管道等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公用工程楼、综合楼、工程技术中心等所在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