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5月23日拟作出沈阳秋实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3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523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523日-2025529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83963683  83962627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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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秋实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储路55号

阳秋实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辽宁万益职业卫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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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为改建(迁建)项目,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文储路55号。北厂区租赁期限到期,拟将北厂区生产设施搬迁至南厂区,同时对环保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主要建设拆解车间、新能源预处理车间、分选车间、半成品贮存区、产品区、车辆贮存区、危废贮存库、一般固废暂存库、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等,年拆解报废汽车50000辆。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4万元;供电、供水、排水依托市政,供暖采用电采暖。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全部生产工序均应设置在封闭厂房内,燃油汽车预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气应经包围型集气罩收集后,与经负压收集的危险废物贮存库(1#3#)产生的废气共同引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危险废物贮存库(2#)产生的废气应经负压收集至1套干式酸雾净化塔处理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新能源汽车预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气应经包围型集气罩收集,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切割工序产生的废气应经包围型集气罩引至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厂房外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要求。厂界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运营期初期雨水、地面清洗废水应经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要求后,与经化粪池后的生活污水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沈阳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采取对厂房内产噪设备安装基础减振等措施,再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四周昼夜间噪声值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燃料油、废油液、废铅蓄电池、废电子电器部件、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活性炭、拆解油泥、含油抹布、废机油、废油桶、污水处理站污泥、废SDG吸附剂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废燃料油、废油液、废机油均应经专用收集桶密封储存;废铅蓄电池应经防渗漏、耐酸腐蚀的专用容器储存;污水处理站污泥应经专用桶装储存,废电子电器部件、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活性炭、油泥、拆解油泥、含油抹布应经专用塑料桶密封储存,分类分区贮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内,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废尼龙布、废海绵、皮革、废动力电池、废制冷机、引爆后的废气囊、收集粉尘、废布袋等均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暂存于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

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管理,加强对固体废物贮存、运输等环节的抑尘措施,确保及时清运,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项目应将拆解车间、新能源预处理车间、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危废贮存库、汽车暂存厂房等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半成品贮存区、产品区、分选车间、一般固废暂存间、车辆贮存区等所在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