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5月22日拟作出的沈阳北方联盟新建2×232MW锅炉上大拆小节能减碳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2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522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522日-20255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83963683  83962627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沈阳北方联盟新建2×232MW锅炉上大拆小节能减碳工程

于洪区五台山南路63号

沈阳北方联盟热电有限公司

辽宁林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获得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沈阳北方联盟新建2×232MW锅炉上大拆小节能减碳工程核准的批复》(沈发改核字〔2025〕14号)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拆除厂区内现有办公楼,新建2台232MW循环流化床热水锅炉及附属配套设施;新建1套脱硫废水处理系统以及1套煤水处理系统;改造既有筛分破碎系统及输煤廊道,并配套建设环保设施。项目总投资36304.5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10万元;供水、供电、排水均依托既有项目。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锅炉烟气应采用“低氮燃烧+SNCR联合脱硝(脱硝剂为尿素)+布袋除尘器+石灰-石膏湿法脱硫”处理后,通过新建1根54.33米高烟囱(DA005)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均应满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2020年5号通告)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黑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标准;汞及其化合物应满足《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T3134-2019);氨逃逸质量浓度应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563-2010)工艺设计要求。

破碎筛分工序应密闭进行,产生的废气应经包围型集气罩收集至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新建15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既有煤库已采取全封闭形式,煤库安装喷淋抑尘系统;新建石膏库应全封闭,石灰粉仓、石灰石粉仓、灰仓、渣仓废气应经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厂界处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运营期化学水处理系统排水、锅炉定期排污水、地面冲洗废水及煤廊冲洗废水应经新建煤水处理设施(采用“絮凝+沉淀+气浮”工艺,处理能力30吨/小时)处理后,回用于锅炉灰渣调湿;脱硫废水应经新建脱硫废水处理设施(采用“中和+二级絮凝+沉淀”工艺,处理能力30吨/小时)处理后,回用于煤库洒水抑尘。

生活污水应经既有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沈阳市造化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应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再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值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桶)及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应收集后分类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类分区暂存于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要求改造的危废贮存点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锅炉炉渣、除尘炉灰、脱硫石膏、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布袋、废包装袋、污泥、气浮渣等均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锅炉炉渣、除尘炉灰、脱硫石膏应分别暂存于新建全封闭渣仓、灰仓、石膏库中,定期外运至具备接收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确保全部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和废布袋应定期收集由厂家回收;废包装袋、污泥、气浮渣应收集后分类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区分类暂存于已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本项目应将新建脱硫废水处理设施、煤水处理设施、事故池等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新建锅炉房、脱硫泵房、引风机房、除尘器室、灰仓、渣仓、石灰石仓等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