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年4月28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月28日-2025年5月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83963683 83962627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 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沈北新区道义北污水处理厂及进出水管网工程项目 | 沈北新区北部产业区 | 沈阳沈北水务有限公司 | 辽宁省环保集团碧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 / |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沈北新区北部产业区。新建1座处理规模为5万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总长10193米的进出水管线。污水处理厂建设格栅、污水提升泵房、曝气沉砂池、深度处理车间、污泥脱水间、鼓风机房及变配电间等。 项目服务范围包括弓匠屯、商贸区和孝信屯三大居住区,以及北侧太平洋工业区等区域的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处理后尾水排入穆家河入河排污口。 |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格栅应设置在密闭车间内,接触消毒池应设置盖板进行封闭;贮泥池和污泥脱水应设置在封闭污泥处理间内;产生的废气应经负压收集至各自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各自15米高排气筒(DA001和DA002)排放。有组织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厂界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均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产生的废水与承接废水经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穆家河入河排污口,最终汇入九龙河。项目应按要求在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及排放口设置废水在线监测。项目应建立必要的预备系统和设备,污水处理工艺每一单元过程最低不小于两座,备份水泵、污泥泵及供电设备等;建立可靠的运行监管系统,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振装置、消声器等隔声降噪措施,再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项目东侧厂界昼夜间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西侧、南侧、北侧厂界昼夜间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在线监测废液、化验室固废、废润滑油均属于危险废物,应经相应容器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药剂废包装材料、栅渣、废填料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污泥脱水处理后暂存于污泥脱水间专用污泥储罐内,定期由全封闭运输车送至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项目应将各类池体、污水地下管道、危废贮存点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泵房、综合处理间、配电间等所在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管理,加强对固体废物贮存、运输过程中抑尘措施等方面的监管,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