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4月3日拟作出沈阳燕京啤酒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3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43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43日-202541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83963683  83962627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沈阳燕京啤酒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沈北新区裕农路58号

沈阳燕京啤酒有限公司

沈阳化大生态环保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位于沈北新区裕农路58号,利用既有厂区内闲置库房进行建设。项目新建1条精酿啤酒生产包装线,年新增精酿啤酒的生产包装能力2000吨;新建1条PET瓶包装线,将既有项目4000吨啤酒的包装瓶由玻璃瓶替换为PET瓶。项目建成后,全厂年生产20.2万吨啤酒(14万吨8度燕京系列啤酒、4万吨9度燕京系列啤酒、2万吨10度及以上燕京系列啤酒、2000吨精酿啤酒)。

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供电、供水、供暖、供汽、排水均依托既有项目。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选筛、粉碎工序均应封闭进行,产生的废气应经管道收集至各自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吹瓶工序产生废气应经包围型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DA008)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厌氧罐、污泥脱水间等池体均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至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既有1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

废气中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修改单表5标准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厂界处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表9标准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柴油运输车辆应达到国三以上排放阶段标准,并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二及以上排放阶段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均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应经厂区既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2500/天,采用“水解酸化+厌氧+好氧”工艺)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蒲河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染物排放应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及修改单表1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应加强生产废水流量监控管理,如实际生产确有需要,应及时启动污水处理设施扩容,确保项目产生的废水全部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安装消音器及隔声罩等措施,再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应经专用容器收集后,暂存于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点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废酒糟、废酒花、热凝固物、酵母泥、废硅藻土、废包装袋、废反渗透膜、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布袋、除尘灰、废酒瓶、废瓶盖、废纸箱、废贴标纸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中废酒糟、废酒花、热凝固物、废酵母应均经密闭管道输送至密闭容器暂存后出售;其他废物应经相应容器收集后,暂存于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

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管理,加强对固体废物贮存、运输等环节的抑尘措施,及时清运,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项目既有工程已将危废贮存点、污水处理站、防渗库房等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化粪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原料库、成品库所在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并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本项目应将精酿车间、PET瓶包装车间所在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