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2月5日拟作出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大东生产基地G58产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5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125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5日-2024年121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83963683  83962627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

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大东生产基地G58产品项目

沈阳市大东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辽宁博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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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山嘴子路14号,项目东侧、北侧均为华晨宝马大东工厂北厂区,南侧为金杯(沈阳)汽车有限公司,西侧为东望北街。  

既有项目包括车身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办公楼等,年产X3(G08)车型(燃油车)12万辆、X3(G08)车型(纯电动车)4万辆。

本项目将既有X3(G08)车型(燃油车、纯电动车)全部替换为G58车型(燃油车),项目实施后全厂整车制造产能保持不变,年生产G58车型16万辆。项目新增占地面积41545.5平方米,总占地面积为236686.91平方米。将原有华晨冲压车间作为本项目物流车间、车身车间(车身车间内新增后车身线、门线和后盖线生产线)。项目涂装车间拆除原有溶剂性喷漆线,升级为水性漆喷漆线,全厂水性漆比例由61%提高至80.2%。项目总装车间新增机械手打紧设备,辅助安装设备等20套设备。

项目新建1座污水处理站,变更生产废水处理方式。原有生产废水经涂装车间预处理站处理后经中华厂区综合污水处理中心处理,变更为经厂区内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

项目总投资391233万元,环保投资3198万元。项目供水、供电、排水均依托市政设施,生产供热由现有1台8吨/小时燃气锅炉、1台7吨/小时燃气锅炉提供。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4年4月,出具了《关于<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大东生产基地G58产品项目>项目备案证明》(辽发改备〔2024〕1号),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等进行了备案。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地点、性质、规模、布局进行建设。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电泳工序应在密闭电泳室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通过现有23.4米高排气筒(DA014)排放。项目烘干炉(电泳烘干工序)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电泳烘干工序应设置在密闭电泳烘干室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上述废气均收集至现有TAR净化系统处理后,通过现有2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电泳烘干后冷却工序均应设置在密闭冷却室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通过各自排气筒(25DA02224.8DA023)排放。电泳打磨工序应设置在密闭操作间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至滤网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23米高排气筒(DA016)排放。涂胶(涂密封胶、底涂胶)工序应设置在密闭操作间内,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通过现有22米高排气筒(DA024)排放。烘干炉(涂胶烘干工序)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涂胶烘干工序应设置在密闭烘干室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上述废气均收集至1TAR净化系统处理后,通过现有2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涂胶烘干后冷却工序均应设置在密闭冷却室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通过各自排气筒(25DA02624.5DA025)排放。喷漆(色漆、罩光漆)应在封闭喷漆间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烘干炉(色漆烘干工序)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色漆烘干废气应在密闭烘干室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上述废气均收集至1纸盒过滤+KPR+ TAR净化处理后,通过现有32米高排气筒(DA033)排放。色漆烘干后冷却工序均应设置在密闭冷却室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通过125米高排气筒(DA043)排放。烘干炉(罩光漆烘干工序)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罩光漆烘干应设置在密闭烘干室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至2TAR净化系统处理后,分别通过现有25米高排气筒(DA008DA005)排放。罩光漆烘干后冷却工序均应设置在密闭冷却室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通过各自排气筒(25DA04025DA04124.8DA02924.8DA039)排放。注蜡工序应设置在密闭操作间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通过现有22.8米高排气筒(DA018)排放。调漆工序应设置在密闭调漆间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至各自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各自排气筒(23米高DA03025米高DA044)排放。点补工序应设置在密闭点补室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24.5米高排气筒(DA021)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均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总挥发性有机物均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表1和表2标准要求。

补漆工序应设置在封闭补漆间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25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试车尾气应经车辆自带的尾气净化装置处理后,经管道收集至滤网装置处理后,通过各自25米高排气筒(DA010-DA013)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氮氧化物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总挥发性有机物均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表1和表2标准要求。

新建综合污水处理站各池体应加盖密闭,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DA045)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库产生的废气经排风系统收集至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DA046)排放。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应经集气管收集经尼的曼除尘器处理后于车间内排放。厂界处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要求。厂界处及车间外非甲烷总烃、苯系物均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表3标准要求。厂界处颗粒物、氮氧化物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应在DA005DA004DA008DA033DA002设置自动监测(监测因子:非甲烷总烃)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柴油运输车辆要达到国四以上排放阶段标准,并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要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阶段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均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涂装车间内废水应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方式处理,预清洗废水、脱脂工艺废水均应通过管道收集至含油废水收集槽(处理规模为28.8/天);脱脂后水洗废水和表调工艺废水均应通过管道收集至酸碱收集槽(处理规模为264/天);电泳工艺废水、UF1/2/3废水均应通过管道收集至含漆废水收集槽(处理规模为216/天);磷化、钝化工艺废水均应通过管道收集至重金属废水收集槽(处理规模为240/天),分类进行预处理。

预处理后的废水进入污水综合处理系统(处理规模为720/天,工艺原理为混凝+气浮+砂滤+二级物化处理)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排污水、淋雨测试废水及生活污水一同进入本项目新建的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2700/天,工艺原理为调节池+水解酸化+AO+二沉池+絮凝沉淀)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沈阳市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涂装废水处理站的重金属废水收集槽处理线出口第一类污染物总镍排放浓度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要求。厂区废水总排口中各种污染物排放浓度均应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排入污水厂水质限值要求。本项目已在涂装废水处理站出口设置流量、总镍自动监测,在废水总排口处应设置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自动监测。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将产噪设备设置于封闭厂房内,优化噪声源布局,再经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南、西、北侧厂界昼夜间噪声值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东侧厂界昼夜间噪声值均应满足4类标准要求。声环境敏感点处昼夜间噪声值均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废漆渣、沾染化学品的容器(含胶桶、废漆桶等)、化学品沾染物(含废过滤棉等)、废活性炭、废胶、废矿物油 (桶)、废蜡、废清洗溶剂、磷化废渣、废沸石、废铅酸电池、含油抹布、废纸盒、在线监测废液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应分类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库(有效容积应至少满足厂区满负荷生产一周的危废量存储要求)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工业废水污泥不在厂区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废弃零部件、一般包装废料、焊烟净化收尘、废滤筒、综合污水处理站污泥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分区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

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管理,加强对固体废物贮存、运输过程中抑尘措施等方面的监管,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5.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既有项目已将涂装车间、涂装废水处理站、废水埋地管道等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总装车间等所在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本项目将危险废物贮存库、综合污水处理站等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车身车间、物流车间等所在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按照相关标准采取了相应的防渗措施,确保地下水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