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1月14日拟作出沈阳市景岩牧业有限公司肉鸡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4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1114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1114日-20241120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83963683  83962627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沈阳市景岩牧业有限公司肉鸡养殖建设项目

沈阳市辽中县冷子堡镇黄西村

沈阳市景岩牧业有限公司

辽宁绿管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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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沈阳市景岩牧业有限公司肉鸡养殖建设项目为改扩建项目,沈阳市景岩牧业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黄西村,既有项目占地面积24643平方米,已建有鸡舍7栋、办公区、锅炉房、液体粪污处置设施、仓库及其他配套附属设施等,既有养殖规模为年出栏肉鸡25万只、年存栏肉鸡5万只。

本次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主要通过改变养殖方式由单层平养改为三层立体化养殖,将养殖规模扩增至肉鸡年出栏量100万只,存栏量20万只;另外建设1座鸡粪临时暂存间和粪污还田管道,并将液肥暂存池扩建至400立方米。

项目目前用水外购,待地下水取水许可证办理完成后取用地下水,供电依托市政设施,鸡舍及办公区采用1台3吨/小时的生物质专用一体化锅炉供暖。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使用锅炉均应选用低氮燃烧技术的生物质专用一体化锅炉,产生的废气应经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3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颗粒物均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鸡粪暂存间应全封闭,产生的废气应经负压收集至1套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项目应选用优质饲料,鸡舍定期喷洒环保型生物除臭剂,并采用干清粪工艺且日产日清;液体粪污处理设施应为全封闭结构,各池体均位于地下且加盖密闭,并定期喷洒环保型植物除臭剂。场界处氨和硫化氢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标准要求。

项目食堂油烟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油烟排放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规模标准。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柴油运输车辆要达到国三以上排放阶段标准,并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要达到国二及以上排放阶段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均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产生的鸡舍清洗水经粪污处置设施(采用“固液分离器+沉淀发酵池”)处理后应达到《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及《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等要求后,非施肥季暂存于液肥暂存池中(液肥暂存池地面均应进行覆PE膜防水处理;地面采用20厘米厚的P8混凝土结构;池体均应密闭加盖,容积不小于400立方米,应满足至少贮存9个月要求)。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液肥消纳协议,施肥季通过管道输送至农田作为液体有机肥料;极端天气应停止施肥,避免肥料随雨水冲刷造成水体污染风险。项目产生的锅炉排水、食堂废水、生活污水,应分别经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场区抑尘及绿化等。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将高噪声设备置于封闭间、基础减振等措施,再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场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防疫废物和消毒剂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类分区暂存于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危废贮存点内,并应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项目产生的鸡粪、液体粪污处理设施沉淀渣均应暂存于按照《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等要求设置的鸡粪临时贮存间内,外售有机肥厂;病死鸡应经消毒后暂存于病死鸡暂存区冷柜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锅炉灰渣、除尘灰、废布袋、饲料残渣、废包装物等应分类分区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设置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内,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既有项目已将鸡舍、液体粪污处理设施、化粪池、病死鸡暂存区、变电室、柴油发电机房、消毒池、鸡舍冲洗水收集管线、危险废物贮存点等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库房、锅炉房、一般固废暂存间等所在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本项目将鸡粪临时贮存间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防渗措施。

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管理,加强对固体废物贮存、运输等环节的抑尘措施,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5.落实防沙治沙措施

项目应严格落实防沙治沙措施,合理设置运输线路,减少对建设区域外的占用,避免对现有植被的破坏。禁止雨季施工,避免雨水直接冲刷裸露地面而造成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