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11月12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12日-2024年11月1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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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产业链拓展一期建设项目 | 浑南区泗水街68号 |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 辽宁铭鑫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 项目为扩建项目,位于浑南区泗水街68号,在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既有厂区内实施,利用既有小牛血提取车间、生产中心车间进行建设,在小牛血提取车间建设3条中试生产线(包括1条红霉素、妥布霉素共线生产线;1条氧化型谷胱甘肽、苯丁酸钠与SQ-23093A共线生产线;1条溶菌酶生产线),中试药粉均用于本项目试剂生产,不外售;生产中心车间拆除现有眼用溶液剂生产线,新建1条眼膏生产线、1条预充针生产线;新建1座10平方米危险废物暂存库、1座420立方米初期雨水池、1座1019立方米事故池。多剂量生产线以及仓库、危险品库、实验室等辅助工程依托既有项目。 项目以红霉素粗品、妥布霉素、还原型谷胱甘肽、蛋清、四氢呋喃、甲氨蝶呤、三乙胺、甲酸等为主要原辅料,采用搅拌、析晶、过滤、淋洗、干燥、粉碎、除菌等生产工序,年新增2000万支生产红霉素眼膏、1500万支妥布霉素眼膏、440万支氧化型谷胱甘肽滴眼液、12.5万支SQ-23093A预充式注射剂、360万支苯丁酸钠滴眼液生产能力。扩建完成后,全厂设有滴眼液、凝胶、眼膏、眼内冲洗液、原液等共计8条生产线,年产各种滴眼液、眼用凝胶、聚维酮碘消毒液、眼膏等各类产品664867719支。 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8万元;供水、供电、排水、供暖依托既有项目,生产用汽依托现有4台2t/h和2台4t/h燃气锅炉。 |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红霉素、妥布霉素共线生产线搅拌溶解、析晶、过滤、真空干燥、粉碎,氧化型谷胱甘肽、苯丁酸钠与SQ-23093A共线生产线调pH、析晶、过滤、搅拌溶解、真空干燥,溶菌酶生产线干燥等工序均应进行密闭,产生的废气应经负压收集至1套“碱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08)排放。废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均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标准要求;二氧化硫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制剂生产线溶解搅拌工序产生废气应经称量系统自带高效过滤器及车间空调系统过滤处理后排放,废气中颗粒物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实验室废气应经负压收集至既有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既有的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废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污水处理站恶臭应经负压收集至既有的“生物除臭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既有的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等均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项目既有锅炉均为配备低氮燃烧装置的天然气专用一体化锅炉,产生的废气应通过既有的1根2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标准要求。 危废暂存库废气应经负压收集至既有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既有的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废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附表C.1标准要求。 项目运输方式、运输监管应达到《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指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1321-2023)企业绩效分级指标要求。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小牛血提取车间生产废水应经“酸碱调节+缺氧池”预处理后与其他综合废水共同排入既有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480立方米/日,采用“A2/O+沉淀+MBR工艺”)处理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后,排入棋盘山泗水科技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器、基础减振等措施,并将产噪设备布置于封闭厂房内,再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生产釜残、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物、实验室废液、废活性炭、废滤芯、废树脂、废乙醇、废布袋、不合格品、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属危险废物,应经相应容器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设置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废蛋清、废包材(纸箱等)、除菌过滤废滤芯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经相应容器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管理,加强对固体废物贮存、运输等环节的抑尘措施,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既有项目已将污水处理站、危险品库房、危废暂存库等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并已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本项目应将小牛血提取车间、事故池、初期雨水池、新建的危废贮存库等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