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1月6日拟作出沈阳近海经济区再生资源产业园(B园)污水处理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6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11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6日-2024年11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83963683  83962627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沈阳近海经济区再生资源产业园(B园)污水处理厂新建项目

沈阳市辽中区

辽宁近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昌鑫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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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沈阳市辽中区,紧邻近海经济区再生资源产业园(B园),沈辽公路北侧、沈海线东侧。项目占地8184.80平方米,拟新建一套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4000立方米/日,服务范围为沈阳近海经济区再生资源产业园(B园)内各企业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项目总投资3994.3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805万元。项目供水、供电依托市政设施,项目采用电供暖。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根据沈阳近海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承诺将本项目的建设纳入到《沈阳辽中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规划文本和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

1.废气

项目调节池、高级氧化池和水解酸化池等污水处理构筑物应加盖封闭,污泥处理过程应在封闭操作间内进行,产生的废气应经负压收集至1套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厂界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柴油运输车辆要达到国三以上排放阶段标准,并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要达到国二及以上排放阶段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均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2.废水

项目产生的废水经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尾水甲苯、甲醛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中表3标准;甲醇应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标准;其他因子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至沈阳近海经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项目应在生产废水进水口及排放口设置废水在线监测(进水口监测因子为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口监测因子为流量、pH值、水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3.噪声

项目应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将产噪设备布置于封闭厂房内等措施,再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项目南侧厂界昼夜间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东侧、西侧、北侧厂界昼夜间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水质监测废物、废润滑油、废油桶、除臭装置废填料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其中,除臭装置废填料应定期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上门收集处置,其他危险废物应收集后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和泥饼存放间内,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污泥应进行鉴定,未进行鉴定前,按以上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暂存与管理;若鉴定为一般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项目产生的栅渣、药剂废包装材料均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分区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生活垃圾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项目应将格栅间、危废贮存点、污泥脱水间、各池体及管道等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泵房所在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防渗措施。

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管理,加强对固体废物贮存、运输过程中抑尘措施等方面的监管,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5生态环境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施工时应合理安排工期,当施工遇强风及沙尘暴天气时,及时停止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对临时开挖土方采用防尘网进行苫盖。施工期应尽量缩小施工作业范围,避免大规模土地开挖,开挖面及时平整,进行表土剥离后的原土层应按顺序回填,以便恢复施工场地周围的植被,抑制水土流失,防止项目区土壤沙化加剧;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平整施工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