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4年9月23日拟作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储存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3日   来源: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9月23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23日-2024年9月2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86459268         邮编:110031

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  环保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储存站建设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储存站建设项目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辽宁绿创环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内,项目东侧为金座小区、格林常青藤小区、羽丰西江春晓小区、绿乡村小区,南侧为炮司小区,西侧为塔湾街,北侧为刑警学院家属区、塔湾小学。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利用现有闲置区域建设1座危险废物贮存点,项目建筑面积30平方米,贮存实验废液、废弃包装物、废弃农药样品、废过期药品、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

项目总投资42万元,不新增劳动定员。

项目供电依托市政设施,供暖采取电供暖。

同意

1.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危险废物贮存点产生的废气

项目危险废物贮存点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根据“报告表”,厂界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要求。

2. 废水

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不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污水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风机设备运行。

项目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再经建筑物隔声和距离衰减后,根据“报告表”,厂界东侧、南侧、北侧昼夜间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厂界西侧昼夜间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声环境敏感点处昼夜间噪声值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要求。

4. 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

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新建的危险废物贮存点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