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4年7月25日拟作出沈阳北方交联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5日   来源: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7月25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25日-2024年7月3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25375203       邮编:110041

联系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21甲5号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专区综合受理窗口(13)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相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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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北方交联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冶金三街1号

沈阳北方交联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鑫宇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本项目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8万元。项目租赁沈阳永多盛门窗制造有限公司闲置厂房,1-1厂房为低压车间和中压车间,1-2厂房为低压车间和拉丝车间,1-3厂房为成品区,综合楼内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合计占地面积29385.46m2,建筑面积13203.96m2,主要生产产品为架空绝缘电缆、绝缘低压电缆、绝缘中压电缆、绝缘控制电缆,设计生产能力为架空绝缘电缆4000km/a、绝缘低压电缆300km/a、绝缘中压电缆200km/a、绝缘控制电缆300km/a。

项目供电由市政电网提供;项目用水由市政供水管网供给;冬季采暖采用电取暖;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为冷却废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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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绝缘挤出、护套挤出、垫层挤出废气(非甲烷总烃及臭气浓度)、喷码废气(非甲烷总烃)、危废贮存点非甲烷总烃及餐饮油烟。

根据“报告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挤出废气(非甲烷总烃及臭气浓度)和喷码废气(非甲烷总烃)均经软帘集气罩收集后引至“UV 光氧+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3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危废贮存点非甲烷总烃负压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后由一根23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食堂餐饮油烟经集气罩及油烟净化器处理。

根据“报告表”, 挤出废气(原料为聚乙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表 5 标准;挤出废气(原料为聚氯乙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喷码废气特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1-2019)表 1 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及表2;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1-2019)表 2 标准;厂区内的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02-2019)。

因挤出废气和喷码废气由同一排气筒(DA001)排放,混合废气排放执行最严格的排放标准,即废气排放口(DA001)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1-2019)表1标准;危险废物贮存点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餐饮油烟废气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标准。

2.废水

本项目运营期废水分为生产冷却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所用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根据“报告表”,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彰驿站镇(新民屯)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根据“报告表”,生活污水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标准要求及《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标准要求。

3.噪声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自拉丝机、挤塑机、绞线机等设备。

根据“报告表”,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厂界处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本项目运营期危险废物主要为废乳化液渣及其包装桶、废油墨及添加剂瓶、废UV灯管、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及其包装桶、含油抹布;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废金属丝、废料(填充绳、包带、钢带)、不合格产品及员工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

废乳化液渣及其包装桶、废油墨及添加剂瓶、废UV灯管、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及其包装桶、含油抹布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废金属丝、废料(填充绳、包带、钢带)、不合格产品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根据“报告表”,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废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生活垃圾满足《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2016.7.1)、《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