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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第17项任务整改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0日   来源:农业处

《沈阳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

第17项任务整改结果公示


一、整改任务

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还未得到有效控制。

二、整改目标

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主要指标达到国家“十四五”土壤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三、整改措施

1.深入开展化肥减量增效工作,做好取土测土、田间试验示范和技术指导,加快肥料新产品,施肥新技术推广应用;推进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推广化学农药替代技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高效植保机械,提升科学安全用药水平。按省统一工作部署,每年完成新增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依托项目实施科学安全用药技术年度工作任务。

2.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编制《沈阳市“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年9月底前完成并公开发布。沈北新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等编制本地区“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年年底前完成并公开发布。按省统一工作部署,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调度、督促工作。2022年年底前,“十三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基本建成投运。

3.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科学引导适度规模养殖。加强禁(限)养区管理,全面排查禁(限)养区内养殖场户,列出清单,制定本地区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实施关闭或搬迁,逐步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对全市范围内的规模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抽查,每年完成比例不低于20%,未达到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的养殖场,不得享有补贴政策。

4.严格落实畜禽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加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建设,到2025年年底,装备配套率稳定在95%以上;规模以下养殖场户要根据粪便污水产生量,逐步建设适宜的贮粪场、污水贮存池(暂存池),自行堆肥还田或委托处理,集中收集处理,进一步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2021年至2024年,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6%、77%、78%、79%以上;到2025年年底,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推进实施规模养殖场粪肥利用台账制度,明确粪污去向,确保有效还田;培育粪肥经纪公司,经纪人等社会化服务主体,总结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典型技术模式。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第一项整改措施不涉及我局工作。

2.编制完成《沈阳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并公开发布实施。沈北新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等五个畜牧大县编制本地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并公开发布实施。

3.加大执法力度,2021年-2025年,持续加强畜禽养殖场执法检查,抽查比例均超过20%。2022年、2025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制发了《关于建立养殖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的通知》《关于建立畜禽养殖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建立了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要求各地区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生态环境部门养殖场户违法处罚清单之日起至违法行为改正到位期间不再将其列为畜牧业补助补贴对象,接到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报后才能继续享受有关补贴。

4.第四项整改措施不涉及我局工作。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6年4月10日至2026年4月16日

受理部门: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24848251

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环保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