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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生态环境信访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09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信访处

一、受理类别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

二、办理依据

1.《信访工作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办法》(环厅〔2024〕87号)。

4.《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环发〔2015〕111号)。

三、信访渠道

1.网络信访渠道

(1)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http://jubao.mee.gov.cn/netreport/netreport/index

(2)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https://www.mee.gov.cn/home/12369/

(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信箱:https://sthjj.shenyang.gov.cn/hdjl/jzxx/

2.通信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

3.信访电话

024-12345或024-24860175

4.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

(1)接待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30)

(2)接待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1楼接访室)

(3)注意事项:多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结果查询

(1)网络信访相关渠道可通过原网址查询或根据留置方式查询办理结果。

(2)电话、信函、走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可到有权处理的生态环境部门查询办理结果。

生态环境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