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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申请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30日   来源:大气处

全市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推进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助力企业争取中央大气专项资金,根据《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的有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正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拟用于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进行适当补助,现公开征集一批成熟度高的、环境效益突出的项目申请入库,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范围及要求

(一)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现有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天然气锅炉,计划或正在进行升级改造,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超低标准,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有效降低至50mg/m3、35mg/m3、10mg/m3以下的项目。

纳入本次征集范围的工艺有:整体更换为配置低氮燃烧器的天然气锅炉、更换低氮燃烧器(不含单一烟气再循环改造)、末端脱硝等。

(二)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

计划或正在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达到进一步VOCs减排的项目,包括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等。

1.源头替代。因实施低挥发性VOCs原辅材料替代而产生的工艺过程、配套设备等必要改造的项目。

2.末端治理。末端治理升级改造采用的工艺应为成熟高效的治理工艺,如:热氧化炉(TO)、催化燃烧(CO)、蓄热式燃烧(RTO)、蓄热式催化燃烧(RCO)以及吸附浓缩与上述工艺的组合等。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纳入征集范围:

(1)达标治理项目;

(2)未明确治理技术和治理目标的项目;

(3)过度治理项目;

(4)环境效益改善不明显的项目,如:原治理工艺已为高效治理工艺的(旋转RTO替换为三室RTO);

3.无组织排放治理。所涉项目应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相应行业排放标准的前提下,进一步采取有效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的项目,如:提高VOCs废气收集率改造工程、更换为高流低压喷枪等。

(三)油品储运环节的油气深度治理。储油库高效浮盘改造,油气回收系统升级改造等。

(四)“绿岛”项目

集中涂装中心(包含汽修钣喷共享车间、共享喷漆工厂等)、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绿岛”项目。

二、资格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沈阳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手续完善,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申报主体近三年以来没有严重环保失信行为、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因环境问题挂牌督办。

(三)申报的工程类项目必须是在达标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改造,切实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四)已完成升级改造并验收,涉及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或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纳入本次征集范围。

三、申请材料要求

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必须明确企业现状、现行标准、改造目的和必要性、工艺比选、改造后目标(预期效果)、投资构成和支持金额等内容。

(二)发改或工信等职能部门对改造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意见,如项目立项、核准资料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等。

(三)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

(四)项目信息表(附件2)

四、报送方式及时限

每年4月和8月国家组织集中评审。

请有申报意向的企业,将上述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报送至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邮箱:daqichu-sthjj@shenyang.gov.cn)。企业填报的信息及提供的申报材料需真实准确,不可弄虚作假。

五、其他说明

项目征集后,我局将根据征集的项目情况,研究选取成熟度高、效益突出的项目分批申请入库,具体结果以国家、省的审核意见或批复为准。

联系人:李喜波      电话:24862269

附件:附件1: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docx


      附件2:申请中央大气污染防治储备库项目信息表.xls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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