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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申报2023年度工业固体废物信息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6日   来源:工业处

各申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申报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为鼓励单位如实申报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信息,做到“应报尽报”,落实法律规定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范围

全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工业企业、汽车维修行业企业、中学、高校、科研院所及检测机构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经营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

二、申报登记内容

1.危险废物年报:2023年度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种类、产生量、贮存、利用处置等内容。其中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危废年报管理中填报,医疗单位在医废年报管理中填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医疗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年报管理中填报。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报:2023年度各单位(除危险废物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贮存、利用处置及去向等内容。

、申报登记方式

申报单位通过登录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gtfwgl.lnsthj.cn/进行申报登记。

、统一申报时间

申报登记时间:2024年1月1日-3月1日(经营单位年报1月31日前完成)

、申报工作要求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是实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各产废单位务必于2024年3月1日前在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信息平台如实完成2023年度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申报登记工作,并对自身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错报瞒报,同时完善企业内部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识别标志、转移联单、管理台账、管理计划等规范化事项的管理工作,做好企业内部的源头分类工作,确保各类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处理,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附件:各区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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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咨询电话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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