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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调整9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0日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调整9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沈政〔2023〕63号



于洪区、辽中区、法库县人民政府:

《于洪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划定于洪区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沈于政〔2023〕112号)、《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辽中区肖寨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沈辽中政〔2023〕93号)、《法库县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划分法库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法政〔2023〕7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于洪区蒲河温泉小镇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和定界结果。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0.0000876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0.0083947平方公里。

二、原则同意辽中区肖寨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和定界结果。调整后一级保护区面积0.0002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0.00435239平方公里。

三、原则同意法库县丁家房镇西丁家房村等7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和定界结果。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0.001364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0.029733平方公里。

于洪区、辽中区、法库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附件:1.9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结果一览表

      2.9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控制拐点坐标一览表

      3.9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示意图

附件.pdf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