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茂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冯燕:
沈阳市环境技术评估中心在分局委托市级开展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过程中,发现由你公司河南华茂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10622MA9GB48XXQ)编制的《欧文斯科宁(辽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制主持人为冯燕,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5035130352013133194000067)存在质量问题,并将存在的问题于8月16日上报我局。我局对评估中心上报问题开展了调查,现将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一、技术评估发现主要问题
1.技术审查踏勘现场期间,发现生产设备及燃气锅炉已安装、环保设施未安装、车间有明显生产痕迹,但《报告表》中未提及项目已建设相关内容,属关键内容遗漏,不符合《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的要求。
2.编制主持人冯燕(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5035130352013133194000067,信用编号:BH024060)未全程参与项目编制工作,技术评估期间未到项目厂址现场,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报告表》未明确项目四至范围,项目组成表中遗漏水泥料仓容积、一般固体废物暂存设施、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情况;产品方案中遗漏产品规格等指标和产品标准;工程分析中遗漏燃气锅炉软水制备工艺、废边角料回用破碎工序介绍,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的质量问题。
4.《报告表》遗漏燃气锅炉软水制备工艺、废边角料回用破碎工序、水泥筒仓水泥存储相关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质量问题。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我局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告知你公司、冯燕处理意见及享有解释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及冯燕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交申辩材料。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十七条,对你公司给予通报和失信记分7分的处理,对编制人员冯燕给予通报和失信记分7分的处理。上述决定及有关情况将上传至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记入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及冯燕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要求
请你公司针对以上情况立即开展整改工作,规范公司及人员管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导则和技术规范等要求编制环评文件,认真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材料,科学分析数据的真实性,确保环评文件编制质量。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4日
抄送:各生态环境分局、沈阳市环境技术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