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排污单位移动源废气排放污染防治监管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2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

一、背景依据

1.探索创新排污单位固定源移动源一体化监管新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均提出了污染防治要求。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监察等实际监管中,对固定源和移动源的监管通常是分开的,特别是目前排污许可证核发仅限于排污单位的固定源,一定程度地弱化了排位单位移动源的排污监管,使得排污单位对移动源法规政策标准了解不全面,存在贯彻落实不到位情况。同时还存在对排污单位重复监管情况。

机动车及非道路机械等移动源的排放污染已成为仅次于燃煤排放的大气污染源。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的颗粒物、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等挥发性有机物,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分担率,采暖季约占10%至20%,非采暖季约占20%至30%。移动源保有量的逐年增加,加重了我市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臭氧前体物质的排放量。探索创新排污单位固定源移动源一体化监管新机制,有利于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监管,减少对排污单位的重复监管,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2.法规依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柴油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等。

二、工作目标

为有效降低移动源污染排放,将移动源污染防治纳入建设项目审批验收、排污许可、监察执法等全过程管理,推进固定源与移动源一体化环境监管,督促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加强排污单位移动源废气排放污染防治监管,有效减少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三、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评方面

1.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意见中应明确的内容:

一是对于一级评价编制报告书的工业项目在进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分析调查受本项目物料及产品运输影响新增的交通运输移动源,包括运输方式、新增交通流量、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同时,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移动源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审批。

二是对于所有建设项目要要求使用的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的尾气达标排放,并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

2.将移动源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工作内容。

根据环评及审批意见要求,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时,要对移动源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将移动源污染治理措施与固定源污染防治措施一体化同步验收。

(二)排污许可管理方面

将移动源排放管理纳入排污许可证监管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排污单位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取得机械环保登记号码、环保信息采集卡,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悬挂、粘贴或喷涂环保号码(标牌)。

2.排污单位使用的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的尾气达标排放,并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

3.排污单位应建立移动源环保管理台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移动源名称、发动机型号、识别代码(车架号)、排放标准、车牌号或环保号牌、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信息等,机动车车辆日进出登记情况、非道路移动机械日耗油量统计情况、车(机)污染防治装置安装情况及废气处理药剂使用记录等。

(三)移动源监察执法方面

所有排污单位的移动源排放污染防治情况均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内容,并根据国家、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开展移动源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


文件链接:关于加强排污单位移动源废气排放污染防治监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