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排污单位移动源废气排放污染防治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2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

各分局,市局各有关部门,执法队、事务服务中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降低移动源污染排放,将移动源污染防治纳入建设项目审批验收、排污许可、监察执法等全过程管理,推进固定源与移动源一体化环境监管。现将加强排污单位移动源污染防治监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

使用自有、租用或采购运输及作业服务的移动源排污单位。移动污染源包含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飞机等以燃料为动力的可移动污染源。

二、工作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评方面

1.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意见中应明确的内容:

一是对于大气一级评价编制报告书的工业项目,分析调查受本项目物料及产品运输影响新增的交通运输移动源,包括运输方式、新增交通流量、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

二是建设项目使用的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不得超过国家现行有效的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并符合我市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有关管理要求。

三是大气一级评价编制报告书的工业项目同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移动源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审批。

2.将移动源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工作内容。

按照环评及审批意见要求,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实施移动源和固定源污染防治措施一体化验收。

(二)排污许可管理方面

将移动源排放管理纳入排污许可证监管要求的内容:

1.排污单位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取得机械环保登记号码、环保信息采集卡,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悬挂、粘贴或喷涂环保号码(标牌)。

2.排污单位使用的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不得超过国家现行有效的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并符合我市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有关管理要求。

3.排污单位应建立移动源环保管理台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移动源名称、发动机型号、识别代码(车架号)、排放标准、车牌号或环保号牌、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信息等,机动车车辆日进出登记情况、非道路移动机械日耗油量统计情况、车(机)污染防治装置安装情况及废气处理药剂使用记录等。

(三)移动源监察执法方面

将移动源排放污染防治情况纳入排污单位的生态环境执法内容一并开展监察执法工作,适时开展移动源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统筹,抓好落实。统筹排污单位固定源与移动源一体化监管,各分局和相关部门切实强化涉及移动源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许可证核发监管、排污监察执法等相关工作,全面落实排污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二)强化服务,加大宣传。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要建立“一并告知、一并审批、一并监管”的服务管理机制,不得因此增加环评、排污许可等审批时限,同时加强有关环保法规、标准、政策的社会宣传。

(三)加强沟通,做好指导。市局有关部门、执法队、市事务服务中心要加强业务沟通,帮扶指导各分局开展相关工作,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涉及建设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等审批事项按首次受理时间为准。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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