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6日   来源:自然生态保护处

近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暂行办法》印发实施。为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强化社会监督,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管职责,2020年12月17日,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印发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试点工作方案》,生态环境部将指导天津、河北、江苏、四川、宁夏等5个省份率先开展监管试点,其他省份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2021年8月3日,省生态环境厅结合我省各市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基础和监管能力实际,下发了《关于沈阳、盘锦市率先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请我市、盘锦市率先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工作,先行开展基础调查,探索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并于一年内总结梳理成果和经验上报省厅,为便为全省全面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我市自2014年开始开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工作,2016年开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2018年开始建设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各项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次以省试点为契机,我局对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进行了认真的梳理与总结,以期加强组织,工作更加规范化,充分发挥出监管平台的作用,不断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规定了起草目的、主要目标;明确了监管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相关主体,包括区、县(市)政府、各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局机关相关处室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建立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的发现、移交、反馈、复核、销号、督办等工作流程。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的处理是我局生态环境执法由单一点源管理向面源、点源综合管理的一次重大转变。面源执法如果只依靠人力,成本高、效率低,效能差,不能很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所以《暂行办法》规定了以监管平台为主,人工执法为辅的监管方式,通过遥感解译、无人机等高科技手段去发现违法问题。

由于生态保护红线尚未正式印发,国家也未出台正式的监管办法,我局制定的《暂行办法》主要为解决现阶段如何处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探索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上建立职责清晰、流程顺畅、问题处理高效、闭环的工作机制。


文件链接:【失效】关于印发《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保护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