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关于印发《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6日   来源:自然生态保护处

关于印发《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文2022年11月3日起作废)


各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处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试点工作方案》(环办生态函〔2020〕703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沈阳、盘锦市率先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1〕531号)要求,更好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市局制定了《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2日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破坏问题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促进监管工作机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升监管效能,有效解决各类生态保护红线破坏问题,保障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根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试点工作方案》《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遵循严格监管、独立监管、科学监管、程序规范、精准高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和生态保护红线内其他区域的监管。

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

第四条 各类生态保护红线破坏问题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生态环境分局依法依规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职责,发现、移交和督促整改各类生态保护红线破坏问题。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组织查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条 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生态保护红线需要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因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需要,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予以安排勘查项目。

第八条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中,重点监管以下可能产生生态破坏的人类活动:

   (一)矿产资源开发(含采石、采砂);

   (二)工厂、工业园区等工业开发建设;

   (三)水电、风电等能源开发建设;

   (四)禁止区域中的旅游开发建设;

   (五)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旅游开发建设;

   (六)道路、码头等交通开发建设;

   (七)其他的可能造成较大生态破坏的人类活动,包括别墅及大规模毁林、毁草、毁湿、人造湖、破坏自然岸线等开发建设活动。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建设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以下称监管平台)并依托监管平台开展监管工作。

     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运维单位(以下称监管平台运维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本底调查、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及生态安全预警监测。

    监管平台应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状况本底和动态数据库,巡查、执法数据库等平台内容,形成生态保护红线人类活动清单。

    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对上一年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评估。

    第十条 上级机关、本局组织开展的绿盾、非煤矿山整治等执法活动纳入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应建立绿盾、非煤矿山整治综合管理台账,包括检查档案、问题台账、整改计划与开展情况等资料信息。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应组织加强日常巡查,并将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纳入每年执法工作计划,生态保护红线专项执法每年不少于一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将涉生态保护红线执法活动及执法记录等相关资料信息纳入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管理。

各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可利用平台查询执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监管平台运维单位应该每三个月对生态保护红线开展一次全覆盖监测。依市生态环境局管理需要,应及时开展即时监测、加密监测。

    第十三条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实行动态监管,实时监控人类活动。监管平台运维单位对于卫星遥感数据解译或通过无人机等新技术手段发现的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应形成疑似生态破坏问题清单,录入平台数据库并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管理部门。

上级领导批示、信访举报、舆情反映、日常执法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承办部门可联系监管平台运维单位进行解译,初步确定案件情况。案件查实的,应将案件情况及处理结果书面或通过执法终端反馈给监管平台运维单位录入平台数据库。

第十四条 疑似生态破坏问题由市生态环境局以建议函的形式移交给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议进行核实处理并反馈查处、整改结果。

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列明的,市生态环境局同时交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组织查处并反馈结果。

疑似生态破坏问题相关数据文件,监管平台可通过移动核查APP的形式发送至指定核查人员。

第十五条 对于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反馈结果,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出具核实意见。

第十六条 根据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反馈结果、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出具的核实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并实时更新生态红线生态破坏问题清单。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定期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按职责分工分别移交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及相关部门反馈情况结果记入监管平台台账数据库。

第十八条 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的整改情况,各生态环境分局应进行实地复核。对于整改合格的及时销号,并报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更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清单。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查处的问题,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组织复核、销号。

整改销号档案应材料齐全。

第十九条 对于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应付整改、责任严重不落实的,可先行函告予以督促,拒不改正的,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进行督办、催办。

第二十条 将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作为市委市政府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每年将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并由市委市政府与各区、县(市)党委、政府签订。

第二十一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违法建设、生产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予以查封、扣押。依法应关闭的,报属地政府予以关闭。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内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单独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有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职权需处理的,应依法向有权政府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移交记录应一并记入监管平台台账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第二十五条 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企事业单位应纳入企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 生态保护红线典型破坏案例、相关评估结果等要依法依规予以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新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不相符的,从其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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