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30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鑫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亚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109TQM27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街道上瓦房村
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根据上级部门转办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20年4月9日,主要经营水泥制品制造、销售以及建筑材料销售。生产原料为碎石及石粉,生产工艺为原料进入搅拌机搅拌—注入模具中成型—风干晾晒。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厂区内设备有龙门吊两部、水泥储存罐两座、搅拌机两台、铲车一台、成型模具约25套、成品水泥井约100个。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厂区内存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石粉和碎石堆未进行有效覆盖,经手工测量未覆盖面积约75平方米。经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林亚敏进行询问,其承认因天气原因导致散料裸露造成扬尘。因此你单位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2025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将裸露的物料堆进行覆盖,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9月22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9月12日由执法人员张展、吴迪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512、06010015010,记录对你单位的基本信息、经营状态、生产设备、易扬尘原料露天堆放及面积测量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16日由执法人员张展、吴迪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512、06010015010,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林亚敏 ,记录对你单位的基本信息、经营状态、生产设备、易扬尘原料露天堆放及面积测量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9月16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林亚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5.《利润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2025年9月23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林亚敏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6.《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9月28日、2025年10月11日由执法人员张展、吴迪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512、06010015010,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密闭不严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石粉堆未覆盖面积约75平方米,按比例取值2%。
2.违法频次及持续时间: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违法行为实施时段为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违法行为实施时段为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取值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能够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违法行为无投诉、举报、信访,取值0%;违法行为发生区域为一般区域的,裁量百分值为0%,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一般区域,取值0%。
以上裁量百分比共计7%。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七项、第十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工业行业,从业人数小于20人或营业收入小于300万元的,为微型企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利润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显示,从业人员1人,营业收入3471300.36元,属于微型企业,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裁量,取值-11%。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2025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将裸露的物料堆进行覆盖,完成整改,取值-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7%)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1%-1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14%。鉴于裁量得出的处罚金额应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本案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 展(06010015512) 电 话:62175180
吴 迪(06010015054)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 邮 编:11010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7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