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18号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9日   来源:辽中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18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辽中区元丰畜牧养殖场

经营者:高素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2MA10JGAF2R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冷前社区

我局于2025年9月9日根据信访投诉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信访投诉内容为“养猪场污染环境,猪粪池子满了往树地里面排放的,把地里面树淹死了,发生位置在辽中区冷子堡镇冷前村,市民诉求是要求立刻来人到现场排查污染问题,树地是沙地,晚了就看不到了,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处理”。

经查,投诉线索指向你单位。你单位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冷前社区,建有东西长约150米、南北宽约30米的猪舍1栋,猪舍内建有漏粪池和两个粪污暂存池。另,在你单位猪舍西南角和西北角2米处分别建有东西长约2米、南北宽约4米、深约4米、水泥结构、上方铺设水泥板盖的粪污暂存池各1个;在猪舍西侧约8米处建有东西长约60米、南北宽约30米、深约3米、铺设防渗膜防渗漏、上方无防雨盖、中间有隔断的粪污暂存池1个;在猪舍和粪污暂存池之间建有冷冻间1个(用于存放死猪)。你单位已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停养。

另查明,投诉人所有的林地位于辽中区冷子堡镇冷前村,在你单位南侧,靠近养殖场暂存池的林地内有3处养殖废弃物,养殖废弃物深约0.1米,其中一处在林地东侧,其他两处在养殖场粪污暂存池东南侧约10米处,同时发现林地内还有多处养殖废弃物排放痕迹。

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赵某进行调查询问,其表示你单位上批育肥猪于2025年3月20日补栏,2025年8月27日出栏,共养殖育肥猪2443头,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猪粪和猪尿先进入猪舍下面的漏粪池里,利用刮粪机刮到猪舍内最西侧的暂存池,猪舍内最西侧的暂存池与猪舍外的水泥结构暂存池有根水泥管连通,待水泥结构的暂存池满了就使用污水泵连接水带抽到养殖场西侧铺设防渗塑料的大暂存池内存放,最后由潘家堡镇于家台村村民舒某某、潘家堡镇潘家堡村村民张某某还田使用,你单位与上述二人签订粪水还田合同,两家共有475亩农田。2025年8月底养殖场因粪污暂存池快满了,同时碰上连雨天,养殖场西侧铺设防渗塑料布的暂存池冲开了,导致该暂存池内约30立方米养殖废弃物泄漏至养殖场旁边的林地里,未收集清理,后被林地所有人投诉举报,对你单位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事实认可无异议。综上,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辽宁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截图》《执法派单》(2025年9月9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9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单位位置及养殖场周边、养殖设施建设及使用、粪污贮存设施建设、环保手续、养殖场南侧排放养殖废弃物的林地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9月9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粪污暂存设施建设及使用、育肥猪存栏、养殖场南侧排放养殖废弃物的林地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9月24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整改复核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将排放至养殖场南侧林地内的养殖粪污清理完毕,完成整改);  

5.《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16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赵某,记录对赵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养殖废弃物存放、养殖粪污去向、排放养殖粪污的原因、上批存栏育肥猪数量、养殖废弃物排放至林地的原因及排放量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6.《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协议》(2025年9月16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记录你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情况,证明你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7.《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9月9日由你单位经营者高素敏和委托代理人赵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和被询问人身份信息);

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5年9月9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赵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9.《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25年9月10日由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冷前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2025年9月16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赵某提供,证明你单位育肥猪出栏数量); 

10.《粪水还田合同》(2025年9月16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赵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情况);

11.《证明复印件》(2025年9月16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赵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用于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的农田面积); 

12.《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9月16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及你单位南侧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林地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排放的畜禽养殖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取值20%;(2)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排放的养殖废弃物未进入水体,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取值10%;(3)涉案废弃物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6%,你单位排放的养殖粪污约30立方米,按照污染物数量进行比例裁量,取值4%;

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系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有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信访投诉,取值1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9%。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你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取值-19%;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我局于2025年9月9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排放至林地内的养殖废弃物清理完毕,2025年9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你单位已将林地内的养殖废弃物清理完毕,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情形,取值-10%;

3.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减少5%,2025年9月16日你单位与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取值-5%。

调整裁量幅度共计-34%。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9%)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4%),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1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0.7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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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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