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22号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7日   来源:辽中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22号

当事人姓名:周大勇

身份证件号码:210122************    

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养士堡乡*****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根据其他部门移送线索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经营的养殖场位于沈阳市辽中区养士堡镇白家岗村,该养殖场建有东西长为60米、南北宽为7米的猪舍2栋,在每栋猪舍内的东侧均建有长5米、宽3米、深1.6米的养殖粪污暂存池1个,另在养殖场外东南侧约15米处建有东西宽约8米、深约1.6米的养殖粪污暂存池1个,现存栏养殖育肥猪460头,养殖场养猪产生的猪粪直接给周边的大棚户使用,产生的猪尿在养殖场猪舍内西侧的暂存池内存放约7天后,再利用潜水泵连接水带,提取到距离养殖场东南侧15米处的一个大的暂存池内存放,该暂存池铺设塑料布防渗漏,发酵后给周边的种植户还田使用。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养殖场东侧有1处自然形成的洼地,洼地内存有雨水和养殖废弃物混合物。经对你调查询问,你承认因2025年7月下旬,有一次用潜水泵连接水带将养殖场内的暂存池内的猪尿提取至养殖场东南侧的暂存池内时,你因干活离开约一个小时,回来后到现场查看抽尿的情况,发现水带中间接头坏了,导致有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猪尿排放至你养殖场东侧洼地处,排放猪尿约8立方米,你发现后关闭水泵,把水带修好了,重新往养殖场东南侧的暂存池内抽猪尿,因为该处地势低洼,近几年水势较大,周边所有的雨水都积存在洼地处,排至洼地处的猪尿一直未清理。因此,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关于开展环保执法整治的函复印件》《执法派单》(2025年9月10日由沈阳市辽中区养士堡镇人民政府和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地点、猪舍建设及使用、养殖粪污暂存池建设及使用、养殖品种、养殖数量及你养殖场东侧洼地内存有养殖废弃物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10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询问对象为你,记录对你的基本信息、你经营的养殖场的基本信息、地理位置、养殖场产生的粪污处理、在养育肥猪存栏时间及你养殖场东侧洼地内存有养殖废弃物的原因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9月10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养殖设施建设、养殖场东侧排放养殖废弃物的洼地、养殖粪污暂存池建设及使用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东南侧洼地内存有养殖废弃物);

5.《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9月29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对你整改复查情况,证明你已将养殖场排放的养殖废弃物清理完毕,完成整改);

6.《周大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9月10日由你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你的身份信息);

7.《证明》(2025年9月10日由沈阳市辽中区养士堡镇白家岗村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育肥猪养殖数量); 

8.《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9月10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现场检查情况、对你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2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本案采取中线法裁量,综合考虑你系初次违法,积极整改,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9日对你经营的养殖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你已将养殖场排放的养殖废弃物清理完毕,完成整改。但你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故从轻从重情节相抵,本案取档次内取中值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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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