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11月28日拟作出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5分厂年产80吨磷霉素氨丁三醇扩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8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1128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1128日-202512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83963683  83962627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5分厂年产80吨磷霉素氨丁三醇扩产改造项目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六东路29号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沃尔德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5分厂年产80吨磷霉素氨丁三醇扩产改造项目>项目备案证明》(沈开审批备〔2025〕111号)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六东路29号。利用现有1041b厂房,扩建磷霉素氨丁三醇生产线,改造磷霉素氨丁三醇生产线废气处理措施。增加1台结晶罐、1台下出料拉袋离心机、1台双锥干燥机、1台闭式液环真空机组,并配置相应的工艺管线、公用系统管线、电缆、弱电、真空系统,将磷霉素氨丁三醇产品产能由50吨/年增至80吨/年。将废气治理措施由“水洗+酸吸收+生物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改为“碱喷淋+水喷淋+RTO焚烧”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30米高排气筒(DA114)排放。项目建成后,以甲醇、左盐、氨丁三醇、稳定剂等为主要原辅材料,通过溶解、成盐、减压蒸馏、脱水分离、干燥等工序,年产80吨/年磷霉素氨丁三醇。

项目总投资286.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4.2万元;供水、供电、排水、供气均依托既有项目。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减压蒸馏、脱水分离、干燥工序及真空泵产生的废气应经管道收集至“碱喷淋+水喷淋+RTO焚烧”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30米高排气筒(DA114)排放。储罐呼吸产生的废气应经管道收集至“冷凝+树脂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49)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均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标准要求。

项目工艺过程均在封闭设备内进行,物料及废气均采用密闭管道运输。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表C.1标准要求,厂界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设备清洗水、地面冲洗水及冷凝水均经应厂区既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沈阳振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磷酸盐(以P计)、总氮均应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要求;pH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要求。项目已在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装置(监测因子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悬浮物)。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将产噪设备布置于封闭厂房内,再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四周昼夜间噪声值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废油抹布、废包装(内包装)、废滤芯、废树脂、废药粉、废母液、废溶剂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废油抹布、废包装(内包装)、废滤芯、废树脂、废药粉应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相关要求设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母液、废溶剂在危废储罐(罐区一)内暂存。危险废物贮存库及危废储罐(罐区一)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全部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废包装物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管理,加强对固体废物贮存等环节的抑尘措施,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