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市生态环境局有关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1日   来源:办公室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和决策公开,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广纳民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议,主要包括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业务会议等决策性会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媒体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学校代表、相关企业代表、相关行业协会代表、群众代表等人员。其中专家学者、媒体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议题主办处室(单位)邀请;利益相关方及其他公众人员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议题主办处室(单位)委托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推荐。

第四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保障公共安全等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我市生态环境领域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及重大民生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五条 社会公众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建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六条 被邀请的列席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会前就有关议题的决策内容、背景、依据等向议题主办处室(单位)进行咨询;

(二)讨论相关议题时,应会议主持人邀请对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

(三)对会议议题或对有关工作有意见和建议的,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或会后向议题主办处室(单位)反映;

(四)对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被邀请的列席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持有效的身份证件按时列席会议,履行签到手续,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提前通过议题主办处室(单位)告知局办公室;

(二)切实履行会议赋予的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表意见,发言时应直奔主题、言简意赅;

(三)积极向所在单位、企业、社区等宣传会议决定和部署,对外宣传必须实事求是;

(四)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相;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未定或已经决定但尚需保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 未经会议允许,不可将会议材料带离会场,会后应将材料留在座位处,由会议主办处室(单位)收回。

第八条 会议筹备与组织

(一)议题主办处室(单位)申报议题时,应根据议题内容提出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初步意见,并在议题申报单上进行备注说明,报分管领导审签、主要领导审定。审核同意后,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社会公众代表。

(二)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应按时到达会场,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

(三)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在指定位置就座,并遵守会议纪律。按议题列席的,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后离场。

(四)会议过程中,社会公众代表可根据会议安排发言,供会议决策参考。

(五)会议结束后,议题主办处室(单位)应将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反馈给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信息公开审查审核程序后交局办公室在局官方网站部门会议栏目进行公示。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