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7日   来源: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紧紧围绕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群众关注关切,全面推进沈阳市生态环境全系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力争到2020年,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信息,不断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知情权需要,着力提升生态环境政务公开质量和水平,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沈阳市各区、县(市)级生态环境分局的政务公开工作。

三、公开事项

本指南所附《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标准目录》)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和其他行政职责等5类一级公开事项及25类二级公开事项,明确了公开内容(要素)、依据、时限、主体、渠道载体、对象和方式,构成了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基本框架。

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原则和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的要求,各生态环境分局可以结合本地生态环境特点和工作实际,对《标准目录》进行细化调整、补充完善,不断拓展公开内容,制定各区、县(市)级和街道(乡镇)级生态环境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同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拓宽公开渠道与载体,着力提升政务公开质量。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生态环境分局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协调机制,制定《标准目录》,推动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落实。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协调区、县(市)级政府,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和街道(乡镇)开展培训和业务交流,提升基层政务公开队伍能力水平。

(二)强化工作评估。各生态环境分局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主动接受市生态环境局评议。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政府网站互动平台、公众开放日以及官方微博、微信等途径,加强与公众交流沟通。积极借助第三方开展评估,不断改进完善政务公开工作。

(三)及时回应关切。各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解读重要政策,做到政策发布和解读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把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有机衔接起来,通过及时回应关切、释疑解惑,增进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