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2日   来源:人事处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根据沈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沈委办发〔2017〕7号)《市(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沈委办20211号),结合我局“三定”方案有关规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了内部《责任清单》

二、主要内容

《责任清单》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党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及省有关要求,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等18项职责。

第二部分,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局长、副局长工作职责两部分内容。

第三部分,内设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共性职责和个性职责两部分。其中共性职责为机关各处室均需履行的职责,个性职责主要包括办公室和业务处室等14个部门职责。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