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18日   来源:行政审批处(环境影响评价处)

一、调整权限目录的背景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提出“合理划分事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基层“两高”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的监督与评估,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调整上收。对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不得以改革试点名义随意下放环评审批权限”。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也发布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录(2021年本)》(辽环发﹝2021﹞1号),进一步明确分级审批权限,对市级审批权限做了明确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1﹞8号),提出市生态环境局在《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公布后,编制《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

因此,我局对生态环境部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形成了《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2021年本)》。

二、权限目录调整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录(2021年本)》(辽环发﹝2021﹞1

三、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范围

除生态环境部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以外,列入《沈阳市生态环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2021年本)》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生态环境负责审批。

四、区县(新民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范围

除生态环境部、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沈阳市生态环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由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批。

五、其他规定

由沈阳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的建设项目;跨区县(新民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下放委托沈阳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已经赋予省级审批权限的开发区、自贸区等按省政府文件执行。

六、市级权限目录的分类

共分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机器制造、轻工、环境治理与社会事业、海洋工程七大类。其中包括:矿山采选和独立尾矿库、液体化工品泊位、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石化、化工、原料药生产、农药、垃圾发电、污泥发电、纸浆制造、造纸、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印染(涉漂染工序)、鞣革(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燃煤锅炉、镁质耐火材料制造、海洋工程、风电站、集中式光伏电站、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涉及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建设项目。

七、特别提示

权限目录中的标号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项目类别标号,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审批部门可在《名录》中对应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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