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3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近日,我市《沈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奖励细则》)印发实施。为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奖励的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奖励细则》的规定举报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均可获得奖励。

二、如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需要提供哪些信息?

举报人可通过24859071专线举报电话、来访、来信等方式客观、如实举报(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68号)。信函应内附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奖励细则》要求举报人在进行有奖举报时应实名举报,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明确的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详细位置等线索,并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只有准确、详细的举报线索,以及反映环境违法情况的图片、影像、书面材料等重要证据或线索环境执法人员才能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精准的打击。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何对举报人信息加密?举报之后还有违法行为还可以再举报吗?

  有奖举报奖励件区别于普通投诉举报件处理,并在办理过程中参照保密制度,规定负责有奖举报案件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对有奖举报案件材料的信息及处理等严格保密,对举报人及举报案件信息严格保密,即便是在整个生态环境系统内部也仅有负责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可以接触该部分信息。

  可以。按照《奖励办法》规定,被举报人在举报案件处理完毕结案之后,又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再次举报。

四、多人举报如何奖励?

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或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五、被举报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否累计奖励?

被举报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按就高原则对应标准计发奖金。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怎么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对属于本细则规定举报范围,且事实清楚、要件齐全的举报事项,办理受理登记手续。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查证,并将现场检查情况反馈举报人。举报经查证属实,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对于符合奖励规定的实名举报人,生态环境部门予发放举报奖金。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七、举报哪些生态环境违法可以获得奖励?

明确了奖励原则和奖励标准,即必须属于《奖励细则》第七条所列环境违法问题,受理事项分为重大及以上、较大和一般3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共19项,其中重大及以上违法行为奖励人民币3000元;较大违法行为奖励人民币2000元;一般违法行为奖励人民币500元。特别规定了因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按照重大及以上违法行为的奖励基础上,额外按照此案件处罚额度的10%的比例,总计最高不超过50000元进行奖励。

八、哪类情形不能获得奖励?

一) 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的;

二) 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三)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制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人并举报该行为的;

(四)举报人举报前被举报人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知悉或已被媒体曝光的;

(五)举报人为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六)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立案调查,或举报的违法行为已在限期整改期间之内的;

七)举报人不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的;

八)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九、如何申领举报奖励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奖的可授权委托他人代办。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十、恶意举报将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或者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或者骗取奖励资金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文件链接:【失效】关于印发《沈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