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72号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2日   来源:辽中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72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华联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允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760066918Q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养士堡镇养后村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从事精料补充料加工,主要产品为浓缩饲料,建有生产厂房3栋,包含预混料车间、浓缩料车间、原料库、锅炉房、成品库、玉米仓、办公区、袋皮库,有猪料生产线、牛料生产线各1条,生产工艺为原料(玉米副产品、豆粕、米糠等)—掺混—成品(牲畜饲料),生产工艺无发酵工序。生产设备有混合机2台、搅拌机2台、粉碎机2台、锅炉1台,污染治理设施有水除尘器1台、脉冲除尘器1台、布袋除尘器2套,原料掺混搅拌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由脉冲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收集。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1台0.5吨燃煤锅炉正在使用,配套安装水除尘器,经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允光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于2004年建设,以销售为主并不从事生产,后来逐渐购入设备生产,从2022年开始因生产工艺改变,换了一批设备,因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蒸汽于是在2022年6月份购买了现在使用的锅炉,生产猪饲料和牛饲料,年产量约5000吨,未办理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的规定,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你单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环保部门审批方可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因此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辽中分局工作转办单》《执法派单》(2025年1月8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提供、2025年1月17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10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对你单位位置、建设、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环保手续办理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建成投产,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月10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生产设施、生产状态、生产锅炉及配套安装的环保设施、锅炉使用的燃料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生产锅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月23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生产锅炉使用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生产锅炉已停用);

5.《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10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允光,记录对张允光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生产工艺、年产量、生产锅炉建设及投入使用时间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建成投产,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6.《张允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1月10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允光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页、第2页、第7页、第24页)(2025年1月10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提供,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5年1月10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允光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9.《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1月10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允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2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7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3月28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听通〔2025〕26号)通知你单位于2025年4月9日到我局听证室参加听证。我局于2025年4月9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允光参加此次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你单位对处罚有异议,提出如下理由:“一是关于土地环评手续问题,我公司因无土地证,纯属集体土地,无法办理环评手续,多年尝试办理,均无法办理,情况属实。二是关于锅炉燃煤问题,自2004年建厂以后无任何一个管理部门下发过文件或告知不准燃煤。三是由于近期环保检查给予企业的处罚决定,企业处罚贰拾万元整和企业法人处罚伍万元整的决定,虽然已按照最低标准处罚,但公司现状无能力承受,恳请免于处罚。四是公司为配合环保检查,燃煤锅炉已拆除,正准备换一台蒸汽发生器炉,正在和厂家沟通协商中(由于公司资金不足,需分批付款进行安装)。五是公司无生产发酵饲料并且年生产量不足10000吨,在6000吨左右,并且公司暂时无能力同时办理环评手续及换蒸汽发生器炉,诚恳请求能否暂缓办理环评手续。六是每个企业受到众多管理部门的管理,其中每个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款不可能了解得十分清楚和全面,如没有明确告知,企业很难掌握具体规定。七是请环保局对公司经济状况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现已缺欠生产工人工资肆拾余万元),此情况属实。另外因三年多的疫情导致企业经营效益急剧下滑,并且2021年的一场大雪把当年新建厂房彻底压塌同时砸坏多个机器设备,随后公司又进行了重新建设厂房和新增设备,花费280多万。上述原因导致资金不足经营非常困难,请环保局给予理解和谅解,公司尽最大能力配合环保工作”。

经听证,我局对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

针对第一点,如因土地用地原因,你单位应先到自然资源局核实土地用途,如土地符合办理相关手续要求,我局将依法审批。

针对第二点、第六点,你单位提出的关于燃煤问题,分局污染防治科和区三方按照上级通知排查全区粮食烘干企业。在2024年12月5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已告知你单位负责人未办理环评手续并使用燃煤锅炉不得生产的相关情况。

针对第三点、第七点,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 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你单位违法行为不符合免罚条件,对你单位采取的罚款,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裁量得出,如确有生产经营压力等困难,你单位可以申请分期缴纳罚款。

针对第四点,对于你单位已拆除锅炉这一情况,我局已将你单位的整改行为列入调整裁量取值范围,复查时你单位已将锅炉 断水、断管、断电、去功能化,并将锅炉移位停止使用,已取值0%。所以整改裁量部分,不再继续裁减。

针对第五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无法暂缓办理环评手续。若你单位生产饲料无发酵工艺、无锅炉加热工艺,年产量10000吨以下,无需办理环评审批,只需办理排污许可登记。

综上,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免罚条件,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的规定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中线取值5.5%;(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生产锅炉已安装水除尘设施,但未经验收,取中值5.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1%-20%。你单位建设的锅炉于2022年6月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正在使用,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取中值15.5%。

3.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已将锅炉断水、断管、断电、去功能化,并将锅炉移位停止使用,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共计26.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以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落实<沈阳市从轻行政处罚清单>中涉及生态环境领域从轻、从重处罚适用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工业行业从业人数 20≤X<300(人),营业收入300≤Y<2000(万元)的属小型企业。你单位属于工业(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C1329)行业,你单位2024年全年营业收入为19789938.77元,从业人员为26人,属小型企业,裁量百分值为-1%至-10%,按照营业收入进行比例裁量,取值-1%;

2.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初次违法的,裁量百分值为-1%至-10%,你单位属初次违法,取中值-5.5%。

两项裁量调整幅度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6.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26.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6.5%-6.5%),调整后百分值总和为20%。裁量百分值总和(20%)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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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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