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71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博研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祥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78367482P
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一东路8号
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根据专项行动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11年7月25日,于2019年8月23日取得环评批复,于2020年1月31日取得环评验收,于2020年9月24日进行了排污许可登记,并于2021年12月16日进行了变更。你单位主要生产产品为标准件、光圆销、制动扁孔圆销,生产工艺为圆钢、棒料-拔丝-下料-倒角-钻孔-滚丝-热处理-发黑-包装-入库。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热处理生产车间正在生产,厂区最北侧有10个装有废油的铁桶、3个润滑油空桶,厂区东侧有1个装满废油的发黑液废塑料桶露天堆放。经询问,你单位负责人承认疏于管理导致废桶随意堆放。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规定,上述废液桶属于名录中废物代码为900-249-08类的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你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露天堆存,未放入危废贮存间内。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1月23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月23日由执法人员林汉、夏智国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产生装有黑液的废塑料桶等危险废物露天堆存,未放入危险废物贮存库);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24日由执法人员林汉、夏智国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环保手续办理、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染物如何处置等基本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李祥臣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李某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月24日由你单位李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5、《沈阳博研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变更报告表》《关于<沈阳博研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变更报告表>的批复》《关于沈阳博研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1月24日由你单位李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2月6日执法人员林汉、夏智国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情况);
7、《购销合同》(2025年2月24日由你单位李某提供,《废弃物委托处理合同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025年3月6日由你单位李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整改等情况);
8、《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2025年1月24日由你单位李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9、《情况说明》《设备突发故障维修报告书》(2025年1月24日由你单位李某提供,证明你单位设备出现故障,无主观故意)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4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7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4月29日提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5月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经开听通〔2025〕35号)通知你单位于2025年5月20日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听证室公开举行听证会,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依法公开举行听证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张某参加此次听证会。
听证会上,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张某在会上提出如下申请理由:“一是沈阳博研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属于铁路机械加工类行业,在生产加工中必须使用润滑油,润滑油的主要功能是减少金属表面之间的摩擦,有效降低加工时的能耗和磨损率,更好提高产品表面质量,但由于生产过程中润滑油会出现金属屑、氧化物等杂质,时间长了就需要滤清装置净化润滑油,去除残留污染物和水分后再次使用。二是此次检查中执法人员看到我公司13个油桶存放在厂院北侧,对此鉴定为危险废物不当存放,其实是我公司2024年12月初有两台设备出现机械故障,需要运回厂家进行维修,我公司将机器中存在的润滑油抽取至润滑油周转桶中进行贮存备用,存放于厂区北侧,密封保存,未造成污染,待机器维修完成后再注入使用,此油不属于受到污染后不可再次使用的废弃润滑油。三是未造成后果,及时完成整改,今后我公司要加强油桶管理,请贵局给予整改机会,免于处罚”。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申请事实、理由和证据,我局充分听取你单位提出的意见,业务部门研判,现对你单位进行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根据你单位所述,回用前需要经过“滤清装置净化润滑油,去除残留污染物和水分后再次使用”处理,所以该回用润滑油属于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后才能恢复原有利用价值,判断其是否属于固废应以“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为标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规定“4.1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c)因为沾染、掺入、混杂无用或有害物质使其质量无法满足使用要求,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6.1 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a)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b)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根据上述规定要求,你单位回用的润滑油显然属于需要修复加工后使用,且不能恢复到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需要贮存,故应按照危险废物要求进行管理。因此对你单位主张不属于“危险废物不当存放”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予以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三十一)》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涉案危险废物的数量: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量1吨以下的,你单位转移危险废物共计0.89吨,裁量百分值为1%-10%,取值9%;
2、违法主体类型:非固废重点监管单位: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属于非固废重点监管单位,取值0%;
3、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你单位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取值0%;你单位所在位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或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14%。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企业经济承受度方面: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工业行业从业人数大于20人小于300人或者营业收入大于300万元小于2000万元的属于小型企业。你单位属于工业(制造业),期末从业人员为30人(依据职工参保信息),2024年营业收入为46782585.78元,属于小型企业规模,小型企业依据营业收入在-1%至-10%区间进行比例裁量。鉴于你单位主营业务收入超过小型企业主营收入划定上限,按比例裁量,上限取值-1%。
2.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进行比例裁量方面:在调查终结之日前完成整改的,减少5%。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后,你单位立即联系危险废物转移单位,在2025年2月11日已将危险废物转移并重新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属于在调查终结之日前完成整改,取百分比值为-5%。
裁量调整幅度总计为-6%。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14%)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6%),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8%。裁量百分值总和(8%)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罚款金额为8万元,小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鉴于裁量额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规定,故我局应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罚款。
听证会后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了解行为违法后立即整改,第一时间联系购置新危废间,现场油桶密封放置于防渗水泥地面,厂区未见大量遗撒、渗漏。考虑到你单位因设备维修将机器内润滑油抽出临时贮存,准备回用,并且将装有润滑油的油桶封闭贮存,所以你单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明确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2.建立健全环保相关机制,加强对员工环保意识的培养,严格按照固体废物相关制度执行;
3.积极落实整改事项,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联系人:郑天飞(06010015103) 电 话:25365917
地 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8号 邮 编:110027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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