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388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瑞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华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MA0YKXD77Y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经济开发区17号(2)
我局于2024年9月9日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线索反映“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原新澳腰线厂院内一塑料加工企业排放生产废水”。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注册成立并开工建设,2020年5月投入试生产。你单位主要从事塑料颗粒生产加工,设计年产陶瓷产品塑料打包带2500吨,陶瓷成品塑料护角2500吨,主要原料为回收的废旧编织袋,生产工艺为回收的废旧编织袋通过分拣、破碎、清洗、加热、拉丝后出塑料颗粒,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回收的废旧编织袋进行清洗,清洗后的废水通过企业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进入防渗蓄水池循环使用,对加热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一套活性炭、UV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热熔工艺未进行生产,原料水洗正常生产,在水处理设施西侧有两个防渗循环池,容积分别为100立方米左右。你单位利用一条消防水带将蓄水池内未经处理的污水外排到东南侧墙内一处未做防渗的土坑内,排放污水时间1小时左右,排放量约12吨。现场使用无人机对现场进行全程拍摄。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法库分中心对你单位排放的污水进行现场采样,于2024年9月10日出具检测报告(法环监技服字(J)2024第026号),结果显示:你单位所排放污水中含四类污染物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限值,其中:氨氮浓度为34.3mg/L,超过标准限值(8mg/L)的3.29倍;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716mg/L,超过标准限值(50mg/L)的33.32倍;总磷浓度为5.93 mg/L,超过标准限值(0.5mg/L)的10.86倍;总氮浓度为52.9mg/L,超过标准限值(15mg/L)的2.53倍。该检测报告已于2024年9月11日送达你单位,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人签收。因此认定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排放超标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024年9月24日,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复查时,你单位已将排放到土坑内的废水收集到你单位的蓄水池内,但由于近期连续出现降雨天气,造成土坑内还有少许雨水。执法人员对厂区周边进行巡查,未发现有污水外排现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信访登记表》(2024年9月9日,由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记录信访内容,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9日,由执法人员郭崇、李俭制作,执法证号:06011215027、06011215028,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利用一条消防水带将蓄水池内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到东南侧墙内未做防渗土坑内的违法事实及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法库分中心对排放的废水进行现场采样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9月24日,由执法人员郭崇、李俭制作,执法证号:06011215027、06011215028,记录你单位已将排放到土坑内的废水收集到你单位的蓄水池内,无污水外排现象的整改情况,证明你单位完成整改);
4.《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9日,由执法人员郭崇、李俭制作,执法证号:06011215027、06011215028,被询问人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华豹,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工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出租情况等,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将生产设备出租给你单位李某某);
5.《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9日,由执法人员郭崇、李俭制作,执法证号:06011215027、06011215028,被询问人为你单位承包人李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废水来源、生产工艺及你单位生产废水处理工作负责人的情况等,证明你单位承包人对废水外排情况不清楚,不是生产废水处理工作的负责人);
6.《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10日,由执法人员郭崇、李俭制作,执法证号:06011215027、06011215028,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工人祁某某,记录你单位废水排放的工具、时长和排放量等偷排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7.《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9月9日、9月11日,由执法人员郭崇、李俭制作,执法证号:06011215027、06011215028,记录你单位生产线、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外排口、现场采样、从生产废水蓄水池通往渗坑消防水带、厂区东南侧渗坑、从蓄水池内取出水泵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利用一条消防水带将蓄水池内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到东南侧墙内未做防渗土坑内的违法事实);
8.《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生产线租赁合同》(2024年9月9日,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委托授权情况);
9.《沈阳瑞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国环评证乙字号第1069号)《关于沈阳瑞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沈环法库审字〔2019〕29号)(2024年9月9日,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0.《沈阳瑞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考勤汇总表》(2024年9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从业人数);
11.《检测报告》(法环监技服字(J)2024第026号)(2024年9月1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法库分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私设暗管外排生产废水严重超标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38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49》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百分比为16%—20%。因你单位利用一条消防水带将蓄水池内未经处理的污水外排到东南侧墙内未做防渗土坑内,根据检测报告(法环监技服字(J)2024第026号)结果显示,你单位所排污水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限值,其中氨氮浓度超标3.29倍、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33.32倍、总磷浓度超标10.86倍、总氮浓度超标2.53倍,你单位排放污水严重超过环境允许排放标准,取值20%;(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的,裁量百分比为6%—10%。你单位属一般工业废水,且排放污水严重超过环境允许排放标准,取10%;(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上的,裁量百分比为6%—10%。你单位排放污水时间1小时左右,排放量为12吨,较同类案件排放量较小,中线取值8%;
2、违法频次:你单位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整改情况:你单位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有投诉、举报情况,造成了生态损害,取1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3%。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至-20%。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范围内属于微型企业。你单位有员工5人,属于微型企业,取值-18%;
2、鉴于你单位员工刚上岗,对水处理工作不熟悉,且你单位未来得及对员工进行培训,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但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现已停止生产,故取值-10%;
3、鉴于你单位已完成生态损害赔偿程序(沈法环赔〔2024〕5号),取值-1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3%)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3%-18%-10%-1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0%。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10%)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03)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崇(06011215027) 电 话:87122523
李俭(06011215028)
地 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 邮 编:110400
兴法东路22号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6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