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289号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06日   来源:法库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289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金信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铁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MAD8R46L63                                                

地址:辽宁法库县经济开发区11号(8)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反映“开发区原金美达对面某塑料破碎企业收购农药瓶子进行破碎废水外排”内容,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来到现场通过无人机设备发现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执法人员与法库县公安局对你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8日成立,2024年4月中旬开始正式生产。你单位场地系租用沈阳某陶瓷有限公司闲置库房,总占地面积约4900平方米,共有7名员工,属微型企业。你单位生产车间西侧有四个蓄水池,其中南侧两个蓄水池内存放雨水,雨水池内有一台水泵连接水管,水管口径尺寸约2寸,北侧两个蓄水池内存放生产污水。

经进一步排查,发现蓄水池北侧雨水边沟内有一条水管,水管口径尺寸约为2寸,执法人员沿水管方向继续向厂外排查,发现该水管通往厂区外市政污水检查井内,水管长约200米。执法人员让你单位现场工人曹某将雨水池内的水管与雨水边沟内水管进行连接,两条水管尺寸相符,能够连接。对此,你单位实际控制人于文龙承认每10天左右将产生的废水先排到蓄水池,再利用200多米长的排水管将蓄水池内废水排入到院外的沉井。现场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法库分中心)委托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单位车间清洗槽内污水和车间西侧污水池内污水进行采样检测,于2024年7月31日出具检测报告(编号W24007-40-1),结果显示:你单位生产废水中含五类污染物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限值,其中:蓄水池内悬浮物3.00x103mg/L,超过标准限值(300mg/L)9倍;化学需氧量3.73x104mg/L,超过标准限值(300mg/L)123.33倍;总磷24.8mg/L,超过标准限值(5.0mg/L)3.96倍;总氮229mg/L,超过标准限值(50mg/L)3.58倍;氨氮212mg/L,超过标准限值(30mg/L)6.06倍。粉碎机清洗水槽内悬浮物1.90x103mg/L,超过标准限值(300mg/L)5.33倍;化学需氧量1.48x104mg/L,超过标准限值(300mg/L)48.33倍;总磷11.5mg/L,超过标准限值(5.0mg/L)1.3倍;总氮158mg/L,超过标准限值(50mg/L)2.16倍;氨氮108mg/L,超过标准限值(30mg/L)2.6倍。该检测结果已于2024年8月1日送达你单位,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收。因此可以认定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组织复查,发现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车间西侧蓄水池内水泵已拆除,连接水泵至厂区外市政观测井约200米长水管已拆除,市政观测井内未发现继续排放生产废水,厂区周边未发现外排生产废水。

另查明,你单位设立人及实际控制人于文龙于2024年1月22日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污染环境罪缓刑,本次违法行为发生时,于文龙处于缓刑期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信访登记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23日,由执法人员王新、李俭制作,执法证号:06011215026、06011215028,记录你单位经营情况、工艺情况、生产过程中利用雨水池内的水泵连接水管将生产废水排入厂区外市政污水检查井内及三方检测人员现场采样等现场勘察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23日,由执法人员王新、李俭制作,执法证号:06011215026、06011215028,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理于文龙,记录调查询问情况。记录你单位经营情况、工艺情况、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生产过程中利用水泵连接水管将生产废水排入厂区外市政污水检查井内等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24日,由执法人员王新、李俭制作,执法证号:06011215026、06011215028,询问对象为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厂长董某某,记录调查询问情况,即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过程中存在曝气池出现死泥末,二沉池无浮萍的异常情况);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29日,由执法人员王新、李俭制作,执法证号:06011215026、06011215028,记录你单位复查整改情况,即你单位已停产,市政污水检查井及厂区周边无生产废水外排迹象,已将涉案水泵及水管拆除完毕,完成整改);

6、《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26日,由执法人员王新、李俭制作,执法证号:06011215026、06011215028,询问对象为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厂长董某某,记录调查询问情况,即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过程中存在活性污泥中微生物大量减少,无活性的异常情况);

7、《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7月23日、7月24日、2024年7月29日,由执法人员王新、李俭制作,执法证号:06011215026、06011215028,记录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即你单位厂区、车间内待破碎农药瓶、清洗破碎后的农药瓶碎片、塑料生产线、外排生产废水水管、未安装使用的水处理设施及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采样人员现场采样);

8、《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7月29日,由执法人员王新、李俭,执法证号:06011215026、06011215028制作,记录复查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车间西侧蓄水池内水泵已拆除,连接水泵至厂区外市政观测井约200米长水管已拆除,市政观测井内未发现继续排放生产废水,厂区周边未发现外排生产废水,完成整改);

9、《技术咨询合同》(2024年9月6日,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与沈阳某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对环保验收及排污许可进行申报);

10、《废水采样原始记录》《检测报告(W24007-40-1)》(2024年7月31日,三方检测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私设暗管外排生产废水严重超标);

1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4年7月23日,由你单位经理于文龙提供,证明违法主体、现场负责人于文龙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情况);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关于年产3万吨废旧塑料回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审字〔2024〕20号)》《年产3万吨废旧塑料回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会专家审查意见》(2024年7月23日,由你单位经理于文龙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3、《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辽0112刑初44号)(2024年7月23日,由你单位实际控制人于文龙提供,证明违法行为发生时现场负责人于文龙处于执行污染环境罪缓刑期间);

14、《污水处理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厂长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4年7月24日,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厂长董某某提供,证明某污水处理厂主体信息)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28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决定举行听证会,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5日领取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听证室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于文龙、朱某某参加此次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了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的主张,认为“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处罚缺乏事实依据,首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附图16雨污分流与污水管线布置图(报告表102页),明确规划了项目污水管线、项目雨水管线。2024年7月23日,在现场发现的200米排水管并非暗管,而是铺设在厂房周边的排水沟中,肉眼可见。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所指的“私设暗管”。此外,在笔录中,于文龙承认排水了但是不知道是生产的废水还是蓄水池的雨水。但此后询问排水的工人曹某、朱某某,其二人称污水是他们向蓄水池排放的,在排放之前蓄水池里面存有大量雨水。将雨水排放之后,我二人才将生产的废水从车间粉碎机水槽排到蓄水池存放,生产废水从未外排。当时环保部门取水样只取了车间粉碎机清洗水槽和院内蓄水池的水样,并没有取我们向外排水管里的水样。而且当时环保部门检查时水泵在车间外南侧雨水蓄水池里存放,并未在北侧污水池里存放。当时环保部门引导于文龙是不是排放了生产的废水,并没有提起排没排过雨水我当时已经蒙了,在不清醒的状态,就随口答应了,之后过了几天,我带着当时排水的工人去县环保局想要澄清外排放的水不是生产的废水而是之前蓄水池里的雨水,相关工作人员答复以后有机会让我说清楚。所以现在我一定要把这情况澄清。在2024年10月23日-25日,单位积极与环保局沟通将蓄水池约70吨废水通过吸污车排放到法库县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处指定的污水处理站。之前由于不懂法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绝对不会明知故犯,同样的错误绝对不会犯第二次。我重申,我从未将生产废水进行排放。综上所述,恳请贵局依法支持我单位陈述和申辩请求,体恤、挽救我单位渡过难关!保证改善措施:我单位、于文龙非常理解、支持贵局的工作,并保证以后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保证以后类似的事件不再发生;二是加强学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各项工作。”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申请事实、理由和证据,我局充分听取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并对你单位进行释明: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200米排水管不是暗管问题:首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的规定,鉴于你单位雨水池内水泵连接水管的水管口径尺寸约2寸,北侧雨水边沟内200米临时水管的水管口径尺寸也约为2寸,通过你单位现场工人曹某对雨水池内的水管与雨水边沟内水管进行连接,两条水管刚好能够连接;我局执法人员沿水管方向继续向厂外排查,发现该水管通往厂区外市政污水检查井内,并且你单位利用专业勘探设备开凿一条约5米长的地下管道将临时水管通过雨水沟再走地下管道直排市政污水检查井,致使厂区外难以发现该排口,无法进行监管。因此该管线完全符合暗管“临时”“隐蔽”的形式特征。其次,依据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建设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要求工业园区内生产废水必须集中收集处理,禁止偷排漏排,……严禁未处理达标的污水直接进入农田灌溉、排水系统。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放口外,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园区逐步推行雨污分流,为此,你单位建设项目生产废水应当“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定期外排,外排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排入污水总排口经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法库团山子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执行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后排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回用于塑料清洗工序定期外排。”(见报告表7-8页)由此可见,按照环评要求无论生产废水还是雨水都不得未经处理外排,现你单位认可排放雨水,但违反环评要求,未经污水处理站处理,未经法定总排口排放,该管线完全符合暗管“逃避监管”的主观目的。因此你单位私设暗管的行为成立。第二、针对你单位提出的有无排污问题:首先,于文龙在我局和公安机关的询问中均清楚表示废水先排到蓄水池,再排到厂外沉井,并且能清楚说明生产周期、排放次数和排水量,不存在经误导混乱陈述情况。另,于文龙本人因污染环境罪受到过刑事处罚,也清楚知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评及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由此可见于文龙具备区分生产废水和雨水的能力,不需要我局提示问询其排放的是污水还是雨水,并且听证中于文龙反言辩解排放雨水的目的和排放量与其在调查询问中陈述的生产周期、排放次数和排水量信息完全不匹配,不符合排放客体表达歧义或者错误的逻辑,故该申辩意见无法采信。其次,即便于文龙辩称排放的是雨水,鉴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厂区内初期(15min)雨水采用集中收集的方式,通过厂区内地势差雨水流入厂区的初期雨水池(84m3),排入厂内自建污水站处理,处理后回用于塑料清洗工序,定期外排。15min后的关闭初期雨水池,雨污通过地势差经雨水沟排入园区雨水管网。(见报告表65页),并且污水池与雨水池毗邻,水泵属于可移动设施,工艺上不能排除是雨水和污水混合,因此你单位雨水池内的水未经处理前应视为一般工业废水,不得外排。故你单位在污水处理设施并未建成不具备处理能力情况下通过暗管排水,无论排放的是污水池还是雨。经我局复核后集体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积极整改,被查处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并主动配合环保部门对储存池内生产污水进行治理,对你单位经济承受度采取中线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9)》进行裁量,因案涉被处罚主体实际控制人于文龙在执行缓期间(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辽0112刑初44号)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符合从重考量情形,判定各要素百分比区间值,取上限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百分比为16%—20%。你单位正常生产时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取值20%;(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的,裁量百分比为6%—10%。你单位排放的废水属于一般工业废水,取值10%;(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下的,裁量百分比为1%—5%。你单位日排水量10吨以下,取值5%;

2.违法频次:你单位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10%;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比为0%。你单位完成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已停产且息访,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5%。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同时依据听证笔录,采纳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积极整改,被查处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并主动配合环保部门对储存池内生产污水进行治理,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范围内属于微型企业。微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20%。你单位从业人员人数不足10人,属于微型企业,取-15.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5%-15.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9.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29.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9.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03)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新(06011215026)     电  话:87122523

             李俭(06011215028)              

地  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    邮  编:110400

兴法东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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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月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