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100号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4日   来源:康平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100号

当事人名称:本溪众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MABU4YAH1N

负责人:郭华伟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东关屯镇关家屯村八组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依据信访举报线索对你单位建设的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现场场地填埋了大量粉煤灰、石子煤等固体废物,面积在75000平方米左右。经进一步调查了解,你单位正在准备建设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使用康平县某畜牧场的工业用地76758.7平方米。由于该处工业用地地势低洼,低于地平面2—3米,需270000立方米土方填充低洼处,平整地面方能建设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因此你单位与葫芦岛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康平某发电有限公司的固废处置三方)和辽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康平某发电有限公司的固废处置三方)进行合作,包揽两个公司与康平某发电有限公司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用于回填作业。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回填活动前应开展环境本底调查,并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等相关标准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确保环境风险可以接受。但你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0月24日期间,在未开展环境本底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的情况下,进行了回填作业,擅自倾倒康平某发电有限公司产生的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因此你单位存在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信访举报平台截图(2024年5月17日由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信访情况及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5月17日由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记录对你单位现场勘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倾倒固体废物地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5月17日由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是案涉固体废物具体处置单位、倾倒固废类型、时间、总量、合作单位等);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5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葫芦岛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合作协议书》(2024年5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葫芦岛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具体合作关系);

6、辽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作协议书》(2024年5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辽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作关系);

7、《铺设土工膜照片》(2024年5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施工前铺设了土工膜);

8、《土地性质说明》(2024年5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9、《检测报告(环境空气、地下水)》(ZQ2022122801(检)001)(2024年5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环境空气、地下水具体检测情况);

10、《沈阳市康平县三台子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报告》(2024年5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案涉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具体情况);

11、《关于粉煤灰及炉渣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康平审字〔2023〕9号)(2024年5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取得情况);

12、《沈阳市康平县三台子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2024年5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案涉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告〔2024〕10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8月16日,你单位申请听证,2024年8月29日,我局举行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进行申辩,理由为你单位未违法,是在平整场地,有县政府的会议纪要,有前期的本底调查、风险评估,也做了康平电厂炉渣及粉煤灰的检测报告,相关手续齐全,希望能不予处罚。但听证会后你单位未能提供2022年12月回填前期的本底调查、风险评估等证据,仅有2023年9月对该地块进行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以及2023年12月完成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证据材料。综上,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二十三)》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裁量: 

1、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10吨以上为40%;

2、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5%;

3、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为5%;

4、配合检查的为0%;

5、有投诉、举报、信访等,但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为6%。

综上,裁量百分值共计56%。

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或者及时停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定及你单位经济承受度,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你单位尚未建成,暂无从业人员及营业收入,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你单位属于工业微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至-20%,中线取值-15.5%。你单位在2023年9月对该地块进行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在2023年12月完成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并且已完成整改。存在过错,在整改期前完成了整改,裁量标准为-11%至-20%,中线取值-15.5%。

以上两项累计共-31%。最终裁量值为25%(56%-31%)。

你单位回填作业属于综合利用活动,另在整改要求补充环境本底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不产生处置费用,处置费用为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核算,处置费用按十万计算,三倍为三十万。综上所述,最终裁量值(2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三十万)为75000元,根据裁量处罚金额低于法定处罚金额时应按法定下限处罚的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潘婷婷(06010015457)      电  话:87344783

        孙  健(06010015475)

                     

地  址: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       邮  编:1105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