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4〕20号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9日   来源:铁西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4〕20号

沈阳和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0YCT6430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同泽北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兵

    沈阳和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1月1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铁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按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位于和平区的砂山热源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热源厂从2023年11月供暖季开始,氮氧化物数据共超标18小时(最高超标值为291.427mg/立方米,超标倍数0.46倍)。其中2023年11月6日、7日,因雨雪天气造成外运煤炭潮湿,含水量大,炉膛温度低,脱硝药剂反应不充分,导致氮氧化物在线数据(折算值)超标10个小时;2023年11月13日、14日、18日、19 日和2023年12月25日,受天气温度影响,3台锅炉煤炭在入炉时调配不均衡,造成炉膛温度较低,脱硝药剂反应不充分等工况不稳定累计超标8小时,共计18个小时。综上,你单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1.16,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调查询问笔录》(2024.1.17、2024.1.22,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2024.1.22,市生态环境局提供)、企业情况说明(2024年1月22日,沈阳和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环评批复(2024.1.22,沈阳和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沈阳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备案表(2024.1.22,沈阳和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检测报告(检(委)字20240264号)(2024.1.22,沈阳和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等证据为凭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2月28日《送达回证》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告〔2024 〕20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对规定,采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进行裁量:你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标污染物数量为1个,判定百分值为1%;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判定百分值为5%;污染物超标一倍以下,判定百分值为3%;因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5日实施燃用不合格煤炭的违法行为,被予以1.32万元处罚,违法行为已整改,罚款已缴纳,本次系再次违法判定百分值为10%;违法时段为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判定百分值为0%,配合检查,判定值为0%,无信访、举报、投诉,判定值为0%,区域为一般区域,判定值为0%。综上,按照自由裁量权计算标准,百分值累加为19%。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落实<沈阳市从轻行政处罚清单>中涉及生态环境领域从轻从重处罚适用工作的通知》,你单位属小型企业,裁量取中值-5.5%。你单位积极配合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主观改正态度积极,裁量-11%。综上所述,对你单位的判定百分比总值为2.5% (19%-5.5%-11%),乘以违法行为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为25000元(1000000×2.5%=25000),因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本案取档次内下限进行处罚。综上,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铁西生态环境分局法制办(603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巴明忠(06010015008)、查理(06010015396)           电话:25656982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东路7号                                邮政编码:1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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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