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决〔2023〕435号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6日   来源: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决〔2023〕435号

沈阳隆力德鑫通环保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3132064807  

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19-1号13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松

身份证号:210xxxxxxxxxxxxxxx

沈阳隆力德鑫通环保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2月28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据专项行动计划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实验室项目已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产生实验废水、危险废物、少量实验废气,但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2023年12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2月29日你单位代理人提供);《沈阳隆力德鑫通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3年12月29日你单位代理人提供);《沈阳隆力德鑫通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会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说明》(2023年12月29日你单位代理人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023年12月29日你单位代理人提供)等证据为凭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3月18日《送达回证》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不告〔2023〕435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采用《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7》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你单位环评类别为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10%,取中值5.5%;违法行为程度为已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百分值为1%—10%,取中值5.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持续时间为2021年2月初开始投入使用至2023年12月末停止使用。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1%—20%,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上限取值20%;

3.整改情况:你单位现已停产,验收工作未完成。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裁量百分值为1%—5%,取中值3%;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以上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34%。

同时考虑 1、企业经济承受度:你单位为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及一般自然人裁量标准为-11%--20%,取中值-15.5%。2、从轻处罚适用情形:目前,你单位属初次违法,裁量标准为-1%--10%,符合从轻情节,取值-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4%)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5.5%-1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 8.5%,处罚金额为8.5万元(8.5%×100万元=8.5万元)。同时,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法定代表人张松应承担与你单位同等责任百分值8.5%,处罚金额为1.7万元(8.5%×20万=1.7万),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故对你单位及你单位负责人取档次内下限处罚,应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应对你单位直接负责人张松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你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已完成专家评审,于3月11日报给环评三方审核。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均已建成,并积极开展环评手续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及你单位负责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不予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系人(执法证号):郑天飞(06010015103)

     电  话:25365917

地  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8号

邮  编:11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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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