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决〔2024〕16号
国电优能(康平)风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555326207A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郝官屯镇郝官村
法定代表人:王凤利
国电优能(康平)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1月9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国电优能(康平)风电有限公司二牛所口风电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运营,项目工程总投资955.7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65.3万元人民币,2017年9月份开始建设,2019年11月份竣工并投入使用。调查发现,该项目因避免与预定线路下方的光伏项目交叉产生安全隐患,改变了线路,导致项目建设时与原审批不符,项目有重大改变未重新申报,故无法验收。2023年8月份重新办理了环评影响报告表,2023年9月份获得环评批复,2024年2月5日完成验收公示。因此,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配套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9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1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制作,询问对象为授权委托人,记录询问情况);
3.《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1月8日、2024年1月17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确定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评批复》(2024年1月8日由授权委托人提供,未能提供环评验收。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确定项目类别);
5.《国电优能(康平)风电有限公司企业规模情况的说明》《关于国电优能(康平)风电有限公司二牛所口风电场接入系统新建工程项目工艺的说明》(由授权委托人提供,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核定,证明你单位投产情况);
6.《国电优能(康平)风电有限公司二牛所口风电场接入系统新建工程投资情况说明》,(由授权委托人提供,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核定,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7.《国电优能(康平)风电有限公司二牛所口风电场接入系统新建工程环保投资情况说明》(由授权委托人提供,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确定你单位环保设施投入情况);
8.《主要负责人确定书》(2024年1月12日由授权委托人提供,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确定你单位项目主要责任人);
9.《关于恳请免除二牛所口风电场接入系统新建工程行政处罚的申请书》(2024年1月30日,由你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供,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核定)。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3月14日《送达回证》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不告〔2024〕16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规定,采用《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7》进行裁量:
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5.5%),(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5.5%);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15.5%);
整改情况: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
经济承受度:鉴于你单位为小型企业(-5.5%),总计21%。
综上,裁量判定标准总值为21%(100万×21%=21万),应对你单位处罚款21万。同时,你单位此项目的主要责任人(马世梁)应承担与你单位同等责任百分值21%,法定处罚金额为4.2万元(20万×21%=4.2万),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本案取下限处罚,应对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款5万元。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积极改正,于2月5日进行了验收公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及你单位负责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系人:严 辉(06010015451) 电话:87344783
张 勇(06011315019)
王 刚(06010015468)
地 址: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 邮政编码:1105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