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3〕430号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9日   来源: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3〕430号

辽宁金传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7KNUA76P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街道上瓦房村

法定代表人:陈传福 

辽宁金传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2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水泥管和水泥电线杆项目办理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但你单位于2023年10月新建1条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包含1台2吨导热油锅炉、5个50立方米沥青卧罐、1个50立方米沥青立罐、1个1000立方米沥青罐,该生产线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证: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27日由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制作);

2.《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27日、2024年1月22日由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制作);

3.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11月27日由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制作);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2月27日由辽宁金传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

5.排污许可证(2023年12月27日由辽宁金传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3年12月27日由辽宁金传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2月27日《送达回证》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告〔2023〕430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采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一)》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未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你单位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裁量取10%;(2)项目建设进程:你单位项目建设进程已进入调试阶段,裁量取30%。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已停止违法行为,裁量取0%。

3.整改情况:你单位属于已停止建设或生产、使用,裁量取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无投诉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裁量取0%。裁量百分比合计为40%。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落实〈沈阳市从轻行政处罚清单〉中涉及生态环境领域从轻、从重处罚适用工作的通知》,你单位是小型企业,经集体讨论决定裁量-10%。综上所述,共计取40%-10%=30%。你单位总投资额为1074000元,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1074000元×5%×30%=16110元整。经集体研究讨论后,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壹佰壹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502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执法证号):陈晓风(06010015247)              

电 话:62175121 

地  址: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                        

    邮政编码: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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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