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2〕473号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7日   来源:和平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2〕473号

辽宁新天地供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720991711P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大北街2号15层1504号

    法定代表人:石承伟

    辽宁新天地供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下河湾村的辽宁新天地供暖工程有限公司(储煤场)进行现场检查,在场区内发现有煤堆未完全覆盖,无封闭储煤仓。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2022年12月29日,企业相关负责人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关视频、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9日《送达回证》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告〔2022〕473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三日内将煤堆完全覆盖,能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其行为没有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且为初犯,因此取处罚幅度下限。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和平区河北二街8-1号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201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宇 (06010015235)     电 话:13889308866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河北二街8-1号   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                                   邮政编码:110005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7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