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3〕010号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6日   来源:沈阳市铁西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决〔2023〕010号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4901556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迪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022年11月1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4555012NY60116)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滑翔二号热源厂)被抽检燃用煤干基灰分为59.41%,超过40%标准一事进行了立案调查,你单位被抽查产品不符合《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违法行为。你单位上述燃煤购买单价为1190.04元/吨。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给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沈环改[2023]01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关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2月22日《送达回证》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告〔2023〕010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规定情节和后果进行裁量。

你单位燃用商品煤灰分为59.41%,超过40%标准,处罚档次为情节轻微(超标倍数<1倍);处罚档次为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抽样基数为30吨,购买单价平均为1190.04元/吨,货值金额为35701.2元。

综上,对你单位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如下:

1.自由裁量权档次的说明理由:情节轻微(处罚档次为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你(单位)属超标倍数<1倍的。  

  2.违法事实存在上调自由裁量权处罚档次或者下调自由裁量权处罚档次的说明理由:无。  

3.自由裁量权档次内处罚幅度的说明理由:档次内上线处罚,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53551.8元)。鉴于你单位上一采暖期曾发生过燃用不合格煤炭的违法行为,本案采取档次上限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3551.8元。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伍佰伍拾壹元捌角整。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东路7号603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佟鑫(06010015383)        电话:25858012  

       薛文(06010015500)             

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东路7号  邮政编码:11002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6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